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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东、邹梦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20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东、邹梦华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李东、邹梦华:

经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资金,自2023年8月起被奥维通信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及其实控人李东、邹梦华控制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截至2024年末,占用余额约为20,797.97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维通信、上海东和欣、李东、邹梦华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奥维通信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上海东和欣、李东、邹梦华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奥维通信、上海东和欣、李东、邹梦华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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