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10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姚宏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姚宏炜:
经查,你作为山东中邦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通过员工跟投及基金份额代持的形式为不合格投资者提供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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