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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6-10 17:03:02

(原标题: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3 号

────────────────────────

关于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观典,A

股证券代码:688287;

高  明,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

程  宇,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彦,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1 月 17 日,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4 年

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 11,200.00 万元到 12,800.00 万元,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2,500.00 万元

到-9,800.0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 润 ( 以 下 简 称 扣 非 后 归 母 净 利 润 ) 为 -13,000.00 万 元 到

-10,600.00 万元。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

快报公告》,预计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 11,893.72 万元,归

母净利润为-10,010.62 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0,164.49 万

元。同时,相关公告均披露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可

能影响相关公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5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

         ,更正后预计 2024 年

报更正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度实现营业收入 8,998.38 万元。更正原因为,经与年审会计师深

入沟通后,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对部分销售收入确认进行再

次分析,基于谨慎性原则,部分收入 2024 年度不予确认,预计

减少收入约 2,895.34 万元。公司预计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

收入低于 1 亿元,在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后,公司股票可能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2-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在公司扣非

净利润为负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是否低于 1 亿元直接关系到投资

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实施退市风险的重要判断。但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相关重要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未对影响营业收入预计

因素进行任何风险提示,且相关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严重影响

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情节严重。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 5.1.2 条、第 5.1.4 条、第 6.2.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高明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程宇作为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彦作为公司财务事项

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人员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4.2.12 条、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

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3 条、第 14.2.5 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3-

书)高明、时任总经理程宇、时任财务负责人王彦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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