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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06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陈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亮:

经查,你作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实业或公司)筹划战略合作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2025年3月14日至17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8,200股,于2025年3月25日卖出公司股票8,200股。上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大丰实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合考虑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6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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