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29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胡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胡真:
经查,你作为宁波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监事,原定任期至2026年2月23日结束,你于2024年提前离任。2025年5月6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票20,000股。2025年5月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票20,000股。你在2025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超过了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在7个交易日内实施购回行为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完毕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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