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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灯塔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28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灯塔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灯塔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向非营销人员下达营销任务、费用管理不规范及不相容岗位部分职责未有效分离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当时有效)第四条第一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当时有效)第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杜绝此类违规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5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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