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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袁红生、吴振宇、王庆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28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袁红生、吴振宇、王庆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红生、吴振宇、王庆辉:

经查,截至2025年4月30日,山西寰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烁股份)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袁红生作为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吴振宇作为总经理、王庆辉作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坚决维护挂牌公司利益,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5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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