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5-12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9月4日,你公司收到法院裁定书,裁定将ST金粮原实际控制人任永青所持ST金粮1730万股划转给你公司用于抵偿债务,涉及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45%,并于9月11日完成股份划转。上述事项导致ST金粮第一大股东由任永青变更为你公司。上述收购事实发生时,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后于2024年10月9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5年5月14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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