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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在即,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站上新起点

来源:和讯财经

2025-05-09 17:12:56

(原标题:新法施行在即,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站上新起点)

文/高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4月30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施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共有9章78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其中实现了数个首次:首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首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首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从酝酿起草到公开征求意见再到最终推出,《民营经济促进法》一直备受关注,背后承载的是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的切实落实,以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一直以来积极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他曾接受全国工商联与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的委托,负责民营经济促进法课题,并撰写建议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研究报告。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重点推荐呼吁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提案,刘俊海参与了该份提案的起草。

5月8日,刘俊海对和讯表示:“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是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终点,而是优化民营经济友好型法治生态环境的新起点。”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不能空转,”刘俊海建议:“要通过立改废释纂等配套立法举措,全面清理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体系,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规范体系。此外,还要抓紧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的企业理性自治体系、行业协会与商会自律体系、行政监管服务体系、仲裁与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裁判体系、社会协同共治体系以及学术研究评价体系。接下来需要各方凝聚共识,重视这部法律,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此外,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也需要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刘俊海提示。

01、“非禁即入”“一视同仁”与“不得侵犯”

《民营经济促进法》体系严密、内容丰富、保护精准、促进有效,坚持了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同时确立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等六项核心原则。

刘俊海评价称,这些原则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同频共振,良性互动,贯穿于总则与分则在内的整部法律规范体系之中。

“地位平等”是六项核心原则之首。这也映衬出一直以来民营企业在一些领域所遭遇的“玻璃门”“卷帘门”“旋转门”的窘境。

刘俊海表示,地位平等原则首先体现在法律地位要平等。民企与国企不仅在民商法、行政法与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地位平等,而且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平等;其二,经济地位要平等。民营经济“五六七八九”的经济贡献足以表明,民企与国企在经济地位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政治地位也要平等,民营经济也是人民经济。

国家非公经济36条规定了民营企业“非禁即入”的原则,意指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这一原则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总则中被再次确认,总则第二条明确,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公平竞争”专章集中体现了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公平竞争的重视,有利于预防和制止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和不当市场竞争行为。

5月8日,在国新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称,这部法律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进一步稳定预期、坚定信心、促进高质量发展。

比如,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再如,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方面,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做到“一视同仁”。而在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方面,法律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强调“不得侵犯”。

刘俊海认为,这体现出《民营经济促进法》所捍卫的共同发展原则。“国进民退”论与“民进国退”论都是不理性的。国企与民企之间不是零和游戏,而应是相互促进的竞争关系,以及平等互利、诚信自愿、多赢共享的伙伴关系。决策者、立法者、监管者与司法者都不应先入为主地预设“谁吃掉谁”的结论,不得歧视任何企业,也不得对任何企业揠苗助长。任何企业的沉浮与枯荣都只能靠市场的千锤百炼与自由选择。

“民企与国企各有优势,为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建设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应当鼓励国企与民企平等互利、多赢共享、各得其所,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公平交易与互惠合作。该法禁止国企拖欠民企账款。为预防国资流失、保护民企权益,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恪守’程序严谨、信息透明、对价公允’的法治理念。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民企敢投、国企敢干、外企敢来。”

02、破解资金的关键问题

在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市场、资金是摆在面前的三道关,而资金永远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隆基绿能董事长钟宝申此前对和讯表示,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典型的特征之一是需要对自己的钱和前途负责,如果要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提出建议,我希望大家更多地用可持续的眼光来看待自己所从事的事业,去挣可持续的钱,减少投机性,避免对自身以及社会的不必要负担。

5月8日,中诚信国际研究院院长袁海霞对和讯表示,从债券市场表现看,当前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明显。特别是自2017年金融市场监管趋严、结构性去杠杆政策实施以来,民营企业承受着不同程度的资金压力,资金过度依赖外部融资、公司治理及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融资难度逐步上升。

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单独设立“投资融资促进”专章,其中提到,“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

袁海霞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点提到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支持民营企业融资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有望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投融资环境,对债券市场也将带来多方面影响。”

比如,未来在民营企业融资工具创新及市场准入方面政策或持续优化,有利于为民营企业进一步打开债券融资通道,改善民企融资结构;同时也有助于优化信用债市场多层次供给结构,促进高收益债市场发展。

从当前信用环境看,民营企业的信用风险依然较为突出。

中诚信国际研究院统计显示,2025年1-4月,市场新增的4家违约主体中有3家为民营企业,主要原因包括自身造血能力不佳、外部融资困难等。此外,1-4月展期债券发行人也集中于民营企业,展期规模约100亿元,占全部展期规模超过八成,未来兑付风险仍需关注。

袁海霞认为,后续在政策推动下,担保机构或更多地为民企债提供增信支持,加大债券市场直融增信实践与担保产品创新探索,发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市场化力量。民企融资担保机制的完善有利于降低民营企业信用风险,同时也有助于减少民营企业信用风险的外溢效应,推动市场定价趋于理性,维护债券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除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刘俊海也观察到,民营企业也仍面临政商关系不亲不清、“新官不理旧账”、行权维权难、冤假错案平反难等困局,生存与发展的制度性成本居高不下。

“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民企、投资者、国企、职工、债权人、政府、社区和其他诸多利益相关者,牵一发而动全身。利益相关者休戚与共,虽有利益冲突,更有互利合作。”刘俊海表示:“立法者要善于换位思考,提取最大公约数。只有全面、系统、精准地确立六项核心原则并将其贯穿于整个制度设计体系,才能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

而《中小企业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促进类法律落地率不高的主因就是未能确立其特有的核心价值体系并将其融入整部法律体系。

《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在即,这些问题需要各相关方共同注意。各项配套规定有待出台实施,支持保障措施也需落实落细,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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