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金力泰两任董事长被判赔偿股民超70万,专家:警示董监高“吹牛”有代价

来源:红星资本局

媒体

2025-04-25 20:11:37

(原标题:金力泰两任董事长被判赔偿股民超70万,专家:警示董监高“吹牛”有代价)

红星资本局4月25日消息,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今日在上海金融法院宣判。

据上海金融法院消息,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该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红星资本局了解到,袁某、罗某分别为金力泰(300225.SZ)原董事长兼总裁袁翔以及现董事长兼总裁罗甸。在此前的庭审中,袁翔与罗甸均未出席,此次宣判该二人也缺席。

今日下午2点多,红星资本局在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209号的上海金融法院外看到,有两名金力泰员工代表公司前来旁听。庭审结束后,原、被告代理律师均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是否上诉还要与当事人确认。

两次延期增持承诺仍未履行

一审被判赔偿70多万

4月25日下午2点30分,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在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法庭宣判。

回顾此案,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罗甸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合计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27日、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两次公告称,袁翔和罗甸对增持计划进行延期,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然而,截至2022年9月30日,袁翔、罗甸二人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额为0元。

承诺增持却爽约,这也成为金力泰与袁翔、罗甸被投资者诉至法院的缘由。2024年5月24日,据上海金融法院消息,当日开庭审理了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金力泰、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两名原告称,自己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金力泰股票,并认为袁某、罗某未履行承诺导致其投资损失,故要求金力泰、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经委托第三方机构损失核定,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投资损失50.61万元,共同赔偿原告郑某某投资损失27.74万元。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且在面对交易所质询时以过桥资金制作“虚假”存款证明,故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从增持主体、承诺增持金额、市场影响力等角度看,袁某、罗某公开增持承诺信息的披露,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其所主张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诺的抗辩理由明显不合理,故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红星资本局梳理发现,因未履行增持承诺,2022年10月20日,袁翔、罗甸分别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又双双于2022年12月21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深交所在《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中提到:根据金力泰前期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截至2021年12月7日,袁翔拥有存款7000万元、罗甸拥有存款8000万元,当事人表示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但二人在第二次延期增持计划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市场影响恶劣。

2024年7月,袁翔辞去金力泰董事长、总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又于2024年12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罗甸则在去年7月接替袁翔,出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至今。据金力泰此前年报披露,袁翔出生于1976年7月,现年49岁;罗甸出生于1988年4月,现年37岁。

金力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被告代理律师回应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新增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其中一名原告的代理律师、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博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法院判决结果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庭后其将与原告当事人确认是否进行上诉。刘博表示,“该案是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全国的首次适用,此前该条款一直是“沉睡”的条款,本次判决将该条款成功激活,对我国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也迈出了重大一步。本次示范案例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经典案例。”

两名被告的代理律师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是否上诉还要与当事人确认。

公开资料显示,金力泰是一家专注于以汽车涂料为主的涂料研发、生产与销售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阴极电泳漆、面漆以及陶瓷涂料。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此案中,金力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开承诺人袁某、罗某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而非金某泰。从信息披露的全过程看,金某泰尽到了基本的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金某泰明知或应知袁某、罗某存在虚假陈述,故不应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

数日前,得知该案即将开庭宣判后,金力泰董事会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曾向红星资本局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也在持续关注。”今日下午,红星资本局在上海金融法院外看到,有两名金力泰员工代表公司前来旁听。

还有69起自然人投资者诉讼案

诉讼金额共计2325万元

一名关注此案的证券律师曾向红星资本局表示,近年来,法院通常采用示范诉讼模式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即先受理、审判示范案件,其余案件暂缓受理或先立诉前调案号(即在正式立案前先进行诉前调解),加上一般都有多位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因此,具体索赔总人数和总金额除了法院内部掌握,实际上原、被告双方对此都很难统计。

根据金力泰3月27日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该公司新增69起自然人投资者诉讼案件,案由均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金额共计2325.2万元,其中有26起案件原告认为其因增持爽约事件产生投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近日金力泰还陷入另一场危机中。4月23日晚,金力泰公告称,原定于4月29日披露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因涉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相关重要事项未能完成核实查证程序,公司预计无法按时完成2024年年报和2025年一季报的编制工作,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上述定期报告。金力泰称,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相应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如公司在股票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024年年报,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仍未披露2024年年报,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受此消息影响,4月24日、25日,金力泰股价“20cm”跌停。

示范案件意义何在?

专家:彰显资本市场契约精神的重要性

上海金融法院此前提到,本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示范案件意义何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向红星资本局表示,法院判决维护了原告权益,这体现了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彰显了资本市场契约精神的重要性,是对资本市场诚信体系的有力维护。刘俊海指出,此判决也警示所有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作出承诺时必须基于诚信和善意,要量力而行,不能出于包装市场或市值管理的短期利益考虑,打肿脸充胖子。过去,部分实控人和董监高因股价不理想而发布虚假承诺,意图哄抬股价,但最终未予兑现。市场中的此类承诺现象并非个例。如今,此类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吹牛”需付出代价。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也向红星资本局表示,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将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重要的司法实践参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使法律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更具操作性和威慑力。

刘俊海表示,对于投资者而言,未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得以遵循先例,降低了维权成本,避免了“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境地,这也是过去投资者投资信心屡屡受挫的主要根源。同时,这也提醒投资者,需科学、文明、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迷信承诺。在面对董监高增持承诺时,需审慎评估其增持实力和诚意。否则即便维权成功,也可能因错过投资机会而遭受损失。

新金融专家余丰慧也表示,在其他投资者维权方面,此案的判决将会成为重要的判例依据,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标准。原告投资者胜诉,更多的小股东可能会受到鼓舞,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可能促使律师和法律机构更愿意代理此类案件,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红星新闻记者 蒋紫雯 上海摄影报道

编辑 杨程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