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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新兴产业创新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3 00:00:00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新兴产业创新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新兴产业创新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全面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存在未谨慎开展基金宣传推介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运作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5年4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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