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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则

来源:证券时报网

媒体

2025-04-03 21:11:00

(原标题:证监会最新发布,事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则)

4月3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介绍,本次修订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健全退出机制,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意在进一步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

压实责任,避免托而不管、带病托管、托而管不了

据了解,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

在完善准入门槛方面,《托管办法》强化实质展业能力要求。在行政许可条件中增加“具备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能力及可持续商业模式,最近一年总资产规模或者权益类公募基金销售保有规模居于行业前列”的要求。同时,强化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根据证监会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评级为A类或者商业银行评级为2级以上的,表明相关机构合规与风控体系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开展相关业务的基本标准。为此,要求申请人最近三年监管评级在2级或A类以上。另一方面,提高净资产要求,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

在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方面,《托管办法》督促聚焦主责主业,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要求申请人在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时作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将聚焦主业、实质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说明和承诺。强化风险隔离。要求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厘清业务边界。为避免基金托管机构开展其他托管业务可能导致的业务边界与监管职责不清晰,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还应当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托管业务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以外其他托管业务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压实托管人责任方面,《托管办法》夯实信息数据基础,强化履职保障。要求基金托管人应当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对手方等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投资交易相关信息作为划款清算、投资监督和净值复核的依据;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明确基金管理人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应当处理。

《托管办法》明确压实托管责任,避免“托而不管”,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同时,充分揭示风险,避免“托而管不了”。要求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资产等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监督的资产时,基金合同应当向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揭示;要求基金托管人不得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约定实时监督等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及时掌握重大异常情况。对于现行《托管办法》已要求托管人须向证监会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增加应当于发现当日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同步报告要求。

另外,《托管办法》强化结算交收责任。要求托管人承担市场结算参与人职责的,还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先行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责任。完善托管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将现行基金托管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扩大至证券投资基金。

退出机制明确

在健全退出机制方面,《托管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完善取消资格的情形,增加“未实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取得业务许可证满2年后,连续36个月月均基金托管资产规模低于50亿元人民币”的情形。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如证监会指定的临时托管人应当在临时托管期间依法履行基金托管人全部职责,明确临时托管期间及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后,原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临时托管人及新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责任,明确无法在规定时限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的解决措施。完善注销许可证的情形。在现有机构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等须强制注销许可证情形之外,增加一类情形,即托管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基金托管资格。

《托管办法》允许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从事托管业务,明确金融机构近三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所在行业前列,且基金托管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优良、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全资子公司申请基金托管资格,须符合的条件与其他申请人总体一致,同时考虑托管子公司实际,将实收资本标准降低至50亿元人民币。金融机构设立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并且强化了母公司职责,《托管办法》指出,考虑到对子公司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实收资本要求适当降低,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子公司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资金支持机制;托管子公司承担市场结算参与人职责的,金融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支持,协助子公司落实交收责任,避免子公司发生交收违约。

明确存量业务衔接安排,设置过渡期

针对《托管办法》中基金托管人持续符合相关准入条件的规定,证监会表示,考虑到存量托管人申请托管资格时适用现行《托管办法》,部分机构难以符合修订后《托管办法》准入条件,因此明确“新老划断”,即要求存量基金托管人总体持续符合“现行”《托管办法》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

针对不符合《托管办法》“一托到底”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要求原则上应当3年内完成规范整改,变更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等,经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现行《托管办法》为2020年7月10日证监会会同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证监会表示,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包括行业集中趋势更加明显,个别托管机构背离业务本源或未切实履责,托管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等。此次修订旨在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支持托管人依法创新组织架构。

责编:杨喻程‍

排版:汪云鹏

校对:冉燕青‍‍‍‍‍‍‍‍

证券时报网

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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