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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林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03-31 00:00:00

(原标题:关于对林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7 号

关于对林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峰,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

经查明,林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武汉农尚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农尚”或“公司”)披露《关于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峰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在 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5 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且不超过 4,000

万元。

根据公司 2024 年 10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兼总经理增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

满,林峰在增持计划期间内未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未完

成。

林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4.3.2 条第六

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林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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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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