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1号关于对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珠海通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查,你合伙企业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基金,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限制;二是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利息收益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收取至你合伙企业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九项,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合伙企业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合伙企业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5年2月8日抄送: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