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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聚焦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

来源:经济观察报

媒体

2025-02-13 23:09:28

(原标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聚焦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

经济观察网讯 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2月13日消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提出,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开展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中医药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战略性科学问题,取得自主创新成果,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专业化队伍,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函〔2024〕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并经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完善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平台,是国家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中医药和现代科学相结合、相促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开展中医药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中医药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战略性科学问题,取得自主创新成果,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的专业化队伍,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模式,具备相对独立的组织建制和运行体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制定并发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二)核准重点实验室的设立、撤销和重大事项调整,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督导与评估工作;

(三)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申请材料受理及审查、评审答辩、现场核查以及开展督导、验收、评估等工作;

(四)设立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建设、验收、督导、评估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

(五)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与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中医药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将重点实验室纳入行业和地方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支撑和发展条件,并争取地方财政支持;

(二)按照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总体部署,受理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进行审核遴选,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

(三)负责本地区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协同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督导和评估工作;

(五)核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六)协助推进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点实验室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并予以重点支持,提供充分的人、财、物、场地等相关保障和条件;

(二)审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和具体目标;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和日常管理,建立重点实验室发展保障机制;

(四)推荐、报备、任免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五)负责重点实验室规范运行和管理,配合完成年度考核、验收、督导与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研究方向与建设目标开展研究及相关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学伦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生物安全、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和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承担国家任务,主动开展行业急需的基础性工作,提升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制定并实施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围绕需求制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牵头开展项目研究,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经费使用,开展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制定并监督执行实验室学术诚信相关规定,确保科研活动遵循学术诚信的原则,‌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采取评审方式确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规划布局,结合行业需求和学科发展等需要发布申请通知,按照公开征集、省局推荐等方式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工作,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集中组织评审,评审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评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提出立项申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稳定的中医药研究方向,研究水平和实力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优先在原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三级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基础上进行拓展、提升、完善;

(三)在申请重点实验室时,可采取独立申请或者联合申请的方式申请。鼓励与综合性大学、科研院所、医药企业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各单位应在过去5年内与依托单位有合作研究的基础,并有科研成果产出。联合申请时,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应确定一个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其余单位为参与单位。重点实验室立项后,由依托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研究、加强运行管理以及接受考核与评估;

(四)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中医药发展需要,建设方案切实可行,能够承担和完成行业重大科研任务;

(五)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队伍。实验室主任应政治素质过硬,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为依托单位全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首次聘任时原则上不超过60岁(院士、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岐黄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不超过65岁);团队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具备适当研究场所和研究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运行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

(七)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等配套措施,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

(八)对科研成果具有良好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提交申请函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依托单位基本条件和相关人员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择优进行推荐至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为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的,直接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函和《申请书》,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办公室进行评审与现场考察,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立项,向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依托单位。

根据立项批复,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任务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获核准的《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后即进入建设期,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在建设期内,实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日常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年度考核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定期督导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结束后,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验收。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未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的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期满后未通过验收评审的,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由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不少于7名(奇数)相关领域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建议整改、未通过验收三种。建议整改的实验室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其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入运行期。依托单位编制《重点实验室运行建设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运行建设方案》是考核和评估实验室运行情况的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定期对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重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并指导依托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多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鼓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聘任人选,经所属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依托单位聘任,经所属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研究方案、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担任,应在本领域或与本领域相关的交叉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委员应由9至15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运行费用和研究经费主要由中央、地方财政支持及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通过地方财政或者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坚持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原则上不超过3个。通过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有利于突出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多种运行机制和组织模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因时、因地制宜,建立符合自身发展内在需求和特色的人才培养、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注重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创建科学、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良好的共享开放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和科研项目合作,加强与学会协会的协作交流,并设立开放课题,形成较强的学术辐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和奖励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科技成果的登记和转移转化,按相关规定将成果信息纳入国家科技报告系统、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落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营造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建设期和运行期内,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连同《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建设期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督导检查,研究并督促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督导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现场考察运行状态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行期的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5年评估一次。评估主要按照建设方案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和未通过四种,其中未通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未通过评估及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四条 对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XXX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NATCM Key Laboratory of XXX(依托单位)”

第三十六条 已成为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重点实验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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