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经

揭露事实却被判赔偿50万,句容人民法院院长孟涛知道吗?

来源:于见专栏

2025-02-08 00:28:42

(原标题:揭露事实却被判赔偿50万,句容人民法院院长孟涛知道吗?)

编辑 | 虞尔湖

出品 | 潮起网「于见专栏」

自媒体人作为民间舆论的制造者、行业观察者,偶尔难免因为戳中了一些企业的痛处,而招惹“是非”。例如,有的企业在被自媒体曝出负面消息后,即使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也会要求自媒体人删帖清理,以息事宁人。也有一些企业,甚至会以文章内容涉嫌侵权等为名,向自媒体人索赔。

近日,「于见专栏」就亲身经历了这样的糟心事。2024年4月,「于见专栏」发布的一篇名为《建华建材被查出偷工减料,系龙泉股份大股东》的文章,被建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建材)认为侵犯了其名誉权。

而且,该篇文章也被指是两家公司联合「于见专栏」所为。因此,这两家公司也一同坐上了被告席。



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文中发布的内容基本都是客观事实,法院对相关内容也给予了部分支持,但是最终句容市人民法院的,却仅凭建华建材提供的几份“减少供应通知函”、以及“合同终止通知函”,就判决「于见专栏」赔偿建华建材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且向建华建材建华建材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与此同时,建华建材起诉两家公司,法院也未予支持。

对此,「于见专栏」也请教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并向业内人士分享了这样的遭遇,大家一致的意见是,本案依然有诸多疑点,还有继续上诉空间。因此,即使卷入司法斗争耗时耗力,但是,还原整个事件的背后真相,依然十分必要,因为既可以为自己鸣冤,也可以警示后人。

媒体人客观评论社会事件,并无主观故意之过错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言论相对开放、相对自由的国度。除了涉及政治等相关敏感话题外,自媒体人对于客观事实、社会事件都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于见专栏」认为,「于见专栏」基于原文中建华建材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客观公正地评论并未触犯法律法规,更不存在主观故意。

据了解,具体到网络名誉权纠纷中,“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是「于见专栏」发布的文章内容大多是陈述型和事实描述型表达,而且在表达建华建材建材不合格时都配现场检测原图,根据检测数据对照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文件中的具体要求,客观描述偏差范围。



文中仅有一句“但因在施工现场以次充好,多次被各地监管单位通报、整改。”涉及评论型表达,但紧随其后列出多个实例予以佐证,不属于“故意”地捏造虚假事实、发布违反公序良俗的言论贬损建华建材的名誉。

与此同时,「于见专栏」发布文章时查阅了相关内容的具体来源,除了有文章中的配图之外,还有现场建华建材的四根方桩的多个视频,因此「于见专栏」作为自媒体人,尽到了对新闻内容的形式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失”。

综上所述,「于见专栏」的这篇文章,虽有一些可能对建华建材带来不利影响的客观事实描述与少量的主观评论表达,但是并未刻意歪曲事实,更不存在恶意抹黑等情况。既然如此,那么法院最终判决「于见专栏」侵犯建华建材名誉权,显然也缺乏足够的依据。

对此,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也私下告知「于见专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于见专栏」可以保持继续上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几份“减少供应通知函”而蒙冤,法院判决或依据不足

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建华建材认为这篇文章,让其客观社会评价降低。而且,其很多客户与其解除了合作关系。

例如,建华建材出示了一些《合同终止通知函》《减少供应通知函》《联系函》等,拟证明「于见专栏」的客户因被告一文章要求停止与建华建材的合作,并遭受到经济损失。

但是事实上,这些所谓的证据函件,内容行文高度一致,而且都非常有默契地点名终止合作,认为这是因为这些合作伙伴看到了「于见专栏」的这篇文章,而带来的直接结果。

「于见专栏」认为,这种推断并无充分根据,法院仅仅依此作出判决,更是有些离谱。据分析,这种判赔方式,存在着以下几个明显的疑点:

首先,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建华建材出示的部分合作企业对其减少产品供应甚至停止供应所带来的损失,与「于见专栏」发布的这篇文章有关。

例如,建华建材出示的证据之一是,案涉文章发布后,品筑建材贸易(淮安)有限公司向建华建材(淮安)公司发函通知减少产品供应。

据称,双方合作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60000米,实际结算供应数量为37115米,减少供应22885米。根据《补充协议》确定的单价153元/米和水泥建材行业14.55%的平均毛利率计算,减供给建华建材带来的损失为509454.43元。

但是,在建华建材出示的落款为品筑建材贸易(淮安)有限公司的《减少供应通知函》证据中,直指原因是这篇文章以及其署名的作者,且细节描述十分清楚,把这篇文章与其减少供应之间的关系,说得如此坚决肯定,不得不让人生疑,其合作企业如此作为,背后的实际动机到底为何。



而法院更是认定该类证据足以证明「于见专栏」对建华建材带来了实际经济损失,并将其作为判赔的依据,更是显得荒唐。

更为蹊跷的是,建华建材提供的多份证据,无论是减少供应,还是停止供货的通知函内容,行文内容、表达方式都出奇地一致。

而且,部分发函的时间竟与「于见专栏」的发稿时间为同一天。那么,这些公司不约而同地通知减少供应、停止供货等通知函,是惊人地巧合,还是有其他原因?



很显然,在法院尚未查清这些事实与真相之前,就贸然将其作为证据并作出让「于见专栏」赔偿高达50万元的判决,或许过于草率。

其次,建华建材还宣称,「于见专栏」的这篇文章,导致龙泉和索菱的股价下跌。但是实际上,该两只股票与建华建材并无直接关联关系,而且其股价走势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单一将其归因于这篇文章,也毫无根据。

而且,在一定时期内,包括4月8日「于见专栏」这篇文章发布后3个交易日,龙股股份的股价一直在连续下跌,4月9日,即文章发布后的第1个交易日,该股价反而是上涨的。

由此可见,并没有证据显示,建华建材因为这篇文章受到了实际损害,也没有发生损害结果。



同理,句容市人民法院仅靠这些并不充分、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就进行了案件判决,并不能以理服人。

而从积极的一面来看,作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于见专栏」承担着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如这篇文章引起人们的议论,就能够对国家公权力和社会生活进行监督,对于从第三方公正客观的立场,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原本是法律允许,社会大众所能接受的信息传播方式,对于社会进步也是利大于弊。

例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行业规定的标准,关系到建筑质量是否达标、建筑安全,乃至公共安全,媒体客观报道无可厚非。

加上「于见专栏」并未捏造、歪曲事实,也对他人提供的内容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并不需要做到每一个细节都真实无误,只要主要内容属实,并且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建华建材名誉,就已经尽到了一家自媒体的社会责任。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于见专栏」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前,或许还有一些客观事实尚未得到查证,而且各种疑点也尚未得到冰释,便草草结案。

于公于私,「于见专栏」都将保持自己寻求事实与真相的权利,目前我们已经上诉。期待中级乃至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还「于见专栏」清白。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