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02-06 21:08:20
(原标题:央行等六部门发布供应链金融新规: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 促进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管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要求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应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利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本次《通知》的起草背景是,近年来,随着供应链金融加快发展,一些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第三方公司等,通过搭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为各类供应链金融活动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其中,部分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用于供应链上企业应收账款确权、结转和融资,受到供应链企业欢迎,在提升中小企业收款保障及融资可得性、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潜藏一些问题和风险,如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处于监管盲区、核心企业存在信用过度扩张风险、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缺乏必要的设立标准和管理规范等。
为此,《通知》提出了三方面21条内容,一是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互利共赢发展,二是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三是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
《通知》强调,坚持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本职定位。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或贷款保理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
《通知》还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
《通知》亦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通知》还对商业银行如何规范供应链金融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明确提出了四点要求:
一要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严格控制核心企业风险敞口,严防对核心企业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
二要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不得将关键管理环节外包;
三要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管理,定期评估合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情况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归集资金、提供虚假客户资料或数据信息等情况的,应限制或拒绝合作;
四要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完整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信息数据,加强对借款人信息的保护。
针对如何明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规范管理基本框架,《通知》提出了以下六点要求,防范业务风险依然是贯穿全局的关键词。
一是强化贸易背景真实性管理。《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开立、转让应具备真实贸易背景。商业银行开展相关融资业务应严格审核贸易背景材料,有效识别和防范套取银行资金和无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行为。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对凭证转让层级、笔数进行合理管控,对异常的拆分转让行为及时进行风险核查和提示报告。
二是加强中小企业账款及时支付。为加强中小企业付款保障,防止利用应收账款拉长账期,《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 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付款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商业银行应对账期合理性和行业结算惯例加强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三是有效防范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通知》要求,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担保登记。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付款,或存在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持续逾期等情形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新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服务。建立有关业务信息归集、查询、风险监测等机制,便于各方有效掌握识别核心企业风险情况。
四是强化清结算业务资金安全。《通知》提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结算应通过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不得以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自身账户作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不得占用、挪用相关资金。商业银行要采取必要措施核验资金清分信息,并根据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开立人的支付指令或授权划转资金。
五是建立多层次风险监测及管理体系。《通知》提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依照通知及法定职责,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指导有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展自律管理;指导上海票据交易所组织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信息归集,开展统计监测分析。
六是保障市场机构平稳过渡。《通知》提出,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参与主体应积极做好业务整改;过渡期后,各参与主体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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