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01-26 18:05:44
(原标题:合同终止不等于管理权丧失!清算期仍可更换管理人)
来源:雪球App,作者: 三尺法科技,(https://xueqiu.com/1392959859/321763118)
基金管理人是私募基金的关键参与主体,当基金管理人不当履行、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往往导致私募基金陷入困境。而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期间有权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投资人作为委托方,依据其对基金投资方向和管理质量的关注,享有一定的控制权与决策权。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和更换直接关系到基金的投资策略、运营效率以及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因此,赋予投资人变更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其投资利益,确保基金管理人能够持续履行合同约定,恪守信托责任。
然而,基金合同终止后,清算程序未结束期间,基金投资人是否仍然拥有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存在不同的观点。
针对这一问题,小尺同学整理了案例及法院的看法:在合同终止、清算尚未完成的阶段,基金投资人依然具备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基金合同已经终止,但在清算完毕之前,基金仍处于存续期间,且法律、行政法规及基金合同并未对清算阶段管理人不得变更进行限制和明确约定,因此投资人有权变更基金管理人。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需注意的是,三十四条存在适用条件,其前半部分规定“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未对该条前半部分进行解释。
此外,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强调,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的授予,基金投资人的意思自治应当得到尊重。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基金投资人的意愿在契约型基金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人通过选择性地投资于某个基金,实际上是在对基金的管理方式、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方面赋予基金管理人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利并非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因此,在基金合同终止后,清算程序结束前,基金投资人仍然可以依照基金合同行使变更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私募基金的表现和运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当基金因管理人问题陷入困境时,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变更基金管理人的机制进行自救。通过规范的流程、明确的要求和有效的对策,投资人能够提高管理人更换的效率和效果。在基金合同终止后,清算尚未结束的阶段,投资人依然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变更管理人的权利。因此,基金投资人应积极行使这一权利,确保基金管理符合自身的期望和利益。
来源 | 知信律所
编辑 | 麻艺璇
三尺法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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