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05-17 00:00:00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政福、张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王政福、张维:
经查,南京扬子江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环境)和南京扬子江生态环境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研究院)为你公司的联营企业,你公司2021年至2023年与扬子江环境、扬子江研究院发生关联交易,但在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对相关关联交易金额及关联方应收款金额披露存在错误或遗漏。
公司上述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政福、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维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至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王政福、张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对年报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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