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15 23:06:4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该计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激励对象范围合理,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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