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03 08:03: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内容、程序安排及信息披露安排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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