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港股公告摘要
2025-10-27 20:16:20
(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现投资结构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依据《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对外投资包括:设立企业或项目;合资、合作投资;向控股或参股公司追加投资;并购、参股、转让企业;金融产品投资(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如套期保值、期货、期权等);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投资。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不包含在内。
投资决策权限如下:达到以下任一标准的对外投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2)资产净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3)成交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4)利润占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5)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6)净利润占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达到前述标准50%以上且金额更高的,应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定情形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十二个月内同类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可分期出资的,以协议约定总出资额为标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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