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30 10:36:5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东风汽车集团(武汉)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人)依法存续,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系因收购人吸收合并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其持有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100,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55%。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东风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的情形。收购人已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批准。收购人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收购报告书》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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