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2 09:39:04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计划涵盖释义、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权益情况、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授予与行权条件等内容。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已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等法定程序,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激励计划。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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