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07 00:02:11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5年6月6日。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07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07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07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07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07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07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06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06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