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9 11:48:3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凯莱英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648人;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9.60万股,约占公司A股股本总额的1.53%;有效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37.52元。
激励计划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后续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9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9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