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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汽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9 11:12:3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审核问询问题,意见书指出:1) 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李明、董事兼副总经理马翠兵在控股股东江汽控股担任董事职务,未担任其他行政职务,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二人在江汽控股承担的主要工作为参与董事会决策,未影响其独立性。截至2025年2月,二人劳动关系已转移至发行人,并在发行人处领薪。2) 部分境外经营子公司未取得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主要因设立时间较早、相关人员对政策理解偏差所致,未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且相关程序瑕疵已进行补正。3) 发行人主营业务不涉及文化传媒及广告业务,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虽含相关描述,但未实际开展。发行人互联网及互联网平台业务主要通过自有及第三方平台进行汽车销售和网约车服务,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毛利占比较小,对业绩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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