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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7 02:02:42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12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股东大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14:00在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幢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小卫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12月2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4年12月19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三)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7,646,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965%。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具体提案如下: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及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本所律师的监督下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 (二)网络投票及表决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议案的总体表决结果 |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反对(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47.602.785|99.9082|39.261|0.0824|4,480|0.0094|

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反对(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2,153,598|98.0094|39,261|1.7867|4,480|0.203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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