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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00:08:3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3.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日,持有公司82.46%股份的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将上述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024年10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4.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上午9点在北京北辰五洲皇冠国际酒店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戴厚良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段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5.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6.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959,414,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82028%。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3,86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41,619,1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041%。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160,019,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4901%。
  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461,052,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19970%。
  8.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0.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聘用2024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61,430,623,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54%;反对4,316,7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73%;弃权26,112,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73%。
  12.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刘晓蕾和阎焱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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