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
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或“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新威凌履行
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构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 累计投入募集 投入进度(%)
募集资金投
序号 实施主体 总额(调整后) 资金金额 (3)=(2)/
资项目名称
(1) (2) (1)
四川生产基
四川新威凌
地超细高纯 18,011,200.00
锌基料生产 (注1)
有限公司
线建设项目
湖南生产基
地年产2.55万
吨超细锌粉
湖南新威凌
生产线自动
化技改项目
公司
及研发检测
中心建设项
目
湖南新威凌
补充流动资 金属新材料 100.28%
金 科技股份有 (注2)
限公司
合计 - - 94,929,765.77 89,781,420.43 94.58%
注1: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15日、2024年9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四川生产基地超细高纯锌基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结
项后节余的募集资金5,454,966.77元(含尚未支付的合同尾款、铺底流动资金300万、预备费
金,用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使用。公司“四川生产基地超细高纯锌基料生
产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结余资金已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鹏支行(账号:190101802920025917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
谷科技支行(账号:8111601011500638349)已分别于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22日注
销。
注2: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高于计划投资总额的原因主要在于募集资金
投资收益及利息用于补流。
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
南湘江新区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
合计 - - 1,807,367.55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因研发检测中心正在进行装修工程施
工、生产线技改项目部分机械手臂正在进行安装等原因,导致募投项目“湖南生
产基地年产2.55万吨超细锌粉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及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无法在2025年12月31前达到可使用状态,使得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较原计划
延迟。截至2025年11月30日,募投项目“湖南生产基地年产2.55万吨超细锌粉生
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及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108.60万
元,投资进度为88.40%。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后的计划
公司结合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在募集资金投资用
途、实施主体及投资金额均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湖南生产基地年
产2.55万吨超细锌粉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及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湖南生产基地年产2.55万吨超细锌粉生
设项目
(三)保障后续按期完成的措施
新威凌将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协同及统筹
调度,积极有序推进项目后续的实施,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确保募投项
目按期完成,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决策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本议
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
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以及新
威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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