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赛
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战略委员会负责人,并报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战略
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前,战略委员会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但存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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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由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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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细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