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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2:22:26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以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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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八条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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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
善处理投诉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
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
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
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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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
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
开。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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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
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
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或者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
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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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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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
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
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三十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
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调研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开展相关接待
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
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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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
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展开必要的事后核实程序,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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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文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栏目提交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
站(http://irm.cninfo.com.cn)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以及活
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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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
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
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
行区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并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
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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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四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项目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
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训或学习。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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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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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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