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
,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
职工代表董事至少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章 股东会通知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以上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
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
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
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会议组织、股东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
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
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三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
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
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
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
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主持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
文件。
第四十三条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明显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
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
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
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
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
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八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者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
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当出
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并决定其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
定的股东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总数。
第五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
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
股份数不计入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
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
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
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
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
股东会报告。
第十三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十七条 交易事项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
批。除此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的主要范围: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出售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债务重组(单纯减免公司债务的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
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二)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的交易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
,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审议该等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八十条 除前条规定的事项外,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
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
行使。
第八十一条 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的任一计算标
准均符合下述标准要求的,董事长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产的10%以下;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四章 监管措施
第八十二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证券交
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
公告。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
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十四条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按
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中国证监会可对
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
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依法定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为准,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
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