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
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分公司、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
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投资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
加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
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
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
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除外。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
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会决议、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
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
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除外);
(六)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活动。
(七)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无效的;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八)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动事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
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聘;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
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生重大影响;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的其他事项;
(九)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强制解散;
破产程序;
过总资产的 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
他重大不利变化;
淘汰的风险;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使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应
的义务。
(十)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九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
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除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
关于本制度中“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计算规则及需履行的其他程序,公司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和融资决
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遵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的审议
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
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三十五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
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予以披露;
(三)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四)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并报告董事长;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信息披露,将公告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 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
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证券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
报告初稿;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三)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 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
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
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织披露;
(三)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四)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长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
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
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
等函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
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
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
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三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及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时,应严格
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
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
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涉及证券财务等信息的,
需报送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
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告等文件报送证券投资部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
工作主要责任人,同时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
秘书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应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果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
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全体成员必
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
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亦负有同等责任。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
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
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
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
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和协助,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
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章 财务信息披露管理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
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应披露的
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规
定条件媒体,在符合规定条件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包括公司未来经营及市值预测信息
等市场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
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八条 当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闻,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除遵守本章规定
外,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天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七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统筹安排,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
券投资部保存。
第七十三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
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
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
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七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相关
信息尚未泄露;(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事项一
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其中,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
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八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八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投资部负责提供。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
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降职或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要求其赔偿损失;必
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如涉及“以上”、“内”、“以下”,都含本数;如涉及“超
过”、“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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