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及
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公司对商品期货及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浙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现
货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公司经营计划,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以此达到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抗市场波动能力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
发展。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公司在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原则上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
进行投机交易;
(三)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
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四)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原材
料,金融工具包括期货、期权等;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
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六)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
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七)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八)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就套期保值业务
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包括
套期保值业务在内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
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
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占用保证金额度应控制在已批准的额度范
围内,不得超范围操作,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负责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
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风控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筹集、账务处理等。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业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
公司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公司管理层。报
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
(四)公司风控部门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
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境内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慎重选择期货及衍生品经纪
或代理机构。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
居行业前列的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
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
执行止损规定。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业务部门应立即
报告公司管理层。若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
机制;若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及时提交分析意见,由公司管理层做出
决策。
公司业务部门应当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套期保值
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业务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及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
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风险情况时,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一)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及衍生品经纪或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发生重大负向变化;
(三)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业务部门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进
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
(六)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十九条 公司已开展包括套期保值业务在内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已确认
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期货及衍生品业
务开户文件等档案应交由财务部门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的是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
业;所称“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母公司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
额;所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所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