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 年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浩瀚深度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持有人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
公司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退休返聘人员。拟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员工总人数不超过49人,具体参与人数以实际自愿参加的员工及其缴款情况为准。
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
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2,638.85万份。具体份额根据实际
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
金的,则自动丧失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的权利,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将其放弃认购的份额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公司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与对象的最
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为准,具体操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票,
股份总数合计不超过172.4736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1.09%。本员工持股计划经
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172.4736万股。最终持股数量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相关公告),回购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24年7月20日公司
发布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48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
期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也可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或延
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性资产时,经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
因公司股票停牌、敏感期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
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本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锁定期间,因
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
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型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
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股票收回现金,收回的现金不再用于投资,应当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组织与执行机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
核工作,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公司人事行政
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根据考核结果,
将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对应权益,分两个批次归属至各持有人,各批次
解锁比例分别为50%、50%。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兼顾激励效果和公司股东利益,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
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指标,以达到公司及个人考核指标作为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解锁的条件。
本员工持股计划归属考核年度为2026年和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的达成情况,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持有人
当年度的归属条件。具体考核目标如下:
新签合同增长率(以 2025 年为基
净利润增长率(以 2025 年为基数) 新业务拓展营业收入(万元)
数)
归属
指标权重:50% 指标权重:30% 指标权重:20%
安排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1) (A0) (B1) (B0) (C1) (C0)
第一个
归属期
第二个
归属期
A≥A1 解锁比例 Min(A/A1,120%) B≥B1 解锁比例 Min(B/B1,120%) C≥C1 解锁比例 Min(C/C1,120%)
解锁 A0≤A<A1,解锁比例 X=A/A1 B0≤B<B1,解锁比例 Y=B/B1 C0≤C<C1,解锁比例 Z=C/C1
比例 A<A0, 解锁比例 X=0 B<B0, 解锁比例 Y=0 C<C0, 解锁比例 Z=0
最终解锁比例 P=Min(100%,X*50%+Y*30%+Z*20%)
注:上述“新签合同增长率”指标以公司主营业务新签合同金额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
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新业务拓展收入包括:AI业务收入、车联网收入、海外市场收入及泛安全业务收入。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年和2027年,考核结果划分为A-优秀、B-良好、
C-合格、D-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持有人
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绩效评定 A B C D
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持有人各解锁批次实际可归属权益=持有人各解锁批次计划归属权益×公司层面
各解锁批次解锁比例×个人层面各解锁批次解锁比例。
(1)因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部分可以递延考核,即上述公司业绩可以
累积计算,如公司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未达标,但第二个解锁期达到业绩考核指标,
则第1个解锁期未解锁部分递延至第2个解锁期合并解锁,具体递延考核方式由管理委
员会决定。因个人当期业绩考核未达标而未解锁部分不得递延考核及解锁。
(2)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有
权决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分配至其他持有人,该持有人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标准,若此份额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管理委员会将根据
董事会授权对收回的相关权益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请公司董事会回购
注销该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并以其原
始出资额加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的金额收回返还个人。如返还持有人
后仍存在收益,收益部分归公司。
公司选取新签合同增长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新业务拓展营
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些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
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有效性指标,是企业成长性的综合体现。为更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综合考虑
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产业政策、行业竞争情况、管理层经营决策等诸多因素,
经过合理预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了上述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参加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参加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
定参加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
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持有人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考核目的。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架构
常监督和管理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
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 持有人及持有人会议
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
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
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
及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召集,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
理委员会负责召集。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提前 3 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8)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
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
出席会议。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
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
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3)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
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
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
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
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6)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出
席会议的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② 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持有份额总数及占全体持有人所持有份额总数的比例;
③ 对每一提案的表决结果;
④ 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
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
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持有人会议亦有权作出决议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决定股票买卖、领取股票分红等事项);
(3)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所对
应的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权、提案权以及参加公司
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权利,但公司股东会的表
决权除外;
(4)负责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5)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的对接工作;
(6)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7)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
(8)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
额变动等事宜;
(9)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权益的兑现安排;
(10)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1)代表或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若有);
(12)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若有);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最少于会议召开前 2日通知
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全体管理委员会 委员
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7)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
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的说明。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对每一事项明确同意、反对的意见,或明确如未作具体指示,
代理人能否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
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其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通过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而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
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上市公司的固有财产,上市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
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3)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本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锁定期内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本等方式
取得的权益与本员工持股计划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权益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同。
(1)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外,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
无效。
(2)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已归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归属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收回,按照原始出资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
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或者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
对应标的股票:
① 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成为其他不能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② 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
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③ 持有人离职(含主动或被动离职以及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等结束劳动关系,且未
发生本章“2、持有人权益的处置”之(4)所述情形);
④ 持有人非因工受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⑤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外的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公司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
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3)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持有的已归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
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归属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
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但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取消该持有人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原始
出资额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
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者由参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① 持有人正常退休的;
② 持有人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③ 持有人因工发生死亡的(相关权益或公司返还持有人的资金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
(4)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决
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其中,
已归属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
可由原持有人继续按份额享有;已归属未分配部分、未归属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
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按照原始出资金额与情况发生之日对应市场价值孰低的原
则返还给持有人(如情况发生之日为非交易日,按照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
算);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者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① 出现降职或免职的;
② 持有人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未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恶意离职的(包括在
结算收益之时,已经进入离职程序的);
③ 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
系的;
④ 持有人无视劳动合同、保密及不正当竞争协议、员工手册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
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⑤ 持有人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
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未降职,包括
升职或平级调动等情形),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6)持有人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持有人在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或相似相关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
司,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进行追偿。
(7)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或
份额权益的归属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由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2)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计划份额持有人,且
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
(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
终止或延长。
(4)因公司股票停牌、敏感期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不展期的,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
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6)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管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
到期后的清算分配方式,可选择现金清算或将到期仍持有的股票过户到个人名下。
第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的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
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不含 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则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不含 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相关决议。
第五章 附则
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排。
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
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
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