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ST未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4:10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
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不存在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且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属于《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
和监督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二)薪酬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计划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外部
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在公司兼任其他管理职务的董事,根据其所担
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工作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并结合行业
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其薪酬标准,包含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薪酬水平执行较高职务标准;兼任下属分、子公
司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为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其绩效薪酬并提交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审查。
  第九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人力资源部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
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
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
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从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发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出席或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
以及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
销。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离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等,视实
际情况予以扣发全部或部分薪酬,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有关监管规定;
 (二)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利益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三)因失职、渎职,导致公司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责任事故,给公司经营
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依纪
处理处罚或予以监管关注;
 (五)其他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31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