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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混合(FOF)A,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混合(FOF)C: 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09 16:06:51

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广发资管智荟
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95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
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自
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智荟多元配
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广发资管智荟
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
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
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锁定期限,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
办理赎回业务。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中基
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智荟多元
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FOF),本基金由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运作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
指引》
规范,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投资者人数不受 200 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并按照《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管理运作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FO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公告的日期
的开放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金的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施细则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以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
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包括持有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份额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购份额)起(即锁
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满 6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
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若满 6
个月的对日为非开放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
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下一个开放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
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业务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葛长伟先生: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
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
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
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平智云数字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
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
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
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
险官。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
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兼任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
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
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孔伟英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
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喻晨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高詹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
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
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
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
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
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王海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 Business Excellence Inc.、摩根
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窦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
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
券有限公司、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
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曹建文先生,管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锐
意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起任职)、广发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起任职)、广发积极养老目
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2 月 28 日
起任职)、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60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7 月 26 日起任职)、广发安诚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8 月 29 日起任职)、广
发积极回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9 月 20
日起任职)、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5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自 2025 年 6 月 4 日起任职)。曾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分
析师、投资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广发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至
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 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敬晗女士、资产配置部联席总
经理杨喆女士、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
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等成员组成,张敬晗女士担任 FOF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
内控防线:
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
资产 125,297.92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9.0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5.62%。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61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
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3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
精、科技更强、服务更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
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
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
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
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
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
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
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
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
                 《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
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
《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
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
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
“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 年 4 月,荣
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 托管人””
奖。2024 年 6 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 年 8 月,
在《21 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 2024 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 21 世纪【金贝】资
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
品牌”奖项;2024 年 9 月,在 2024 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
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 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 年 12 月,荣获《中
国证券报》“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管机构(银行)奖”;2024 年 12 月,荣获
《2024 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 年 1 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
“2024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项;2025 年 2 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4 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奖项;2025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
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机构”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
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
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
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
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
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
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
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本
行至今,历任本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
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
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98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网址: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
(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
及投诉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
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广州东塔)29 层、10 层、11层(01-04单元)
  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
  联系人:邓传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由广发资管智荟广
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广发资
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广发增
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立。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基金法》
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
更为“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26日至2025
年6月23日,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广发智
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
基金变更为“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管理人变更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
限制、基金估值及其他事宜。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25年7月9日起,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生效,原《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6个月。锁定持有
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
务。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包括持有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份额以及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申购份额)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满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若满6个月的对日为非
开放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
内不办理赎回业务。
  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
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开放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锁定持有期到期
日的下一个开放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开放
持有期首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开放日。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如果投资人多
次申购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为基准进行计算;
一旦被确认则不得撤销;
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
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额为1元(含申购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
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
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
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A 类份额: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有关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可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者的范围及具体费率优惠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适用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申购费用
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取为准。
  投资人需至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满六个月,在六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
赎回申请,持有满六个月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
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
等销售费用。
  (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160=48,822.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T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400天,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400天,假
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1,300.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份额净值是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份额净值是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3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基金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其他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内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内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导致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牌。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级市场交易停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
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二十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的
前提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
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
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详见相关公告。
  (二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三)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优选基金积极把握基金市场的投资机会,力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以及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
混合型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6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发生
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别的
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精选基金品种,构建有超额收益能力的基金组合。同
时通过有效地风险管理,降低业绩的波动性,获得稳定而持续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建立基金综合评价体系,力求从不同
资产类别、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以及不同风格的基金中精选出优质的基金品种,
确定本基金的组合配置情况。
  基金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含:基金业绩分析、基金绩效归因、定性调研分
析等。
  (1)通过对基金进行业绩分析,比较各类型基金在不同市场行情环境下的
业绩表现情况,评估其收益风险特质。具体如下:
  收益分析:如绝对收益率、超额收益率等;
  风险分析:如年化波动率、最大回撤、相对最大回撤等;
  风险调整后收益分析:如夏普比率、信息比率、索提诺比率等。
  (2)通过对基金进行绩效归因,寻求基金的收益来源解释,分析其业绩稳
定性和持续性,结合对未来市场的研判评估基金的投资价值。具体如下:
  配置分析:如资产配置情况、行业配置情况等;
  持仓分析:如重仓持股情况、重仓持债情况等;
  交易分析:如持仓稳定性、换手情况等。
  (3)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基金进行定性调研分析,对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有一个更加深刻全面的认知。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投研团队稳定性、投资方法及投资理念等。
  结合上述定量与定性分析,筛选出各类型基金中优质的基金品种进行配
置。本基金将持续跟踪投资组合业绩,并基于基金综合评价指标,对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资产增值。
  (4)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对公募REITs进行筛选和评估,综合考
虑公募REITs 底层资产所属行业基本面、估值合理性、收益水平以及原始权益
人行业地位和运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选
择运营相对稳健、现金分派率或内部收益率相对合理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本基金对内地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
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核心思路在于:1)自上而下
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竞争格局、驱动要素等,把握行业配置的方向;2)自
下而上地评判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是否契合行业发展趋势,同时对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等要素进行全面探讨,遴选出优秀的龙头公司;3)
在结合基本面的情况下,对个股估值水平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深入比较,研判个
股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在债券组合构建方面,主要将根据对利率走势的预测、债券等级、债券的
期限结构、风险结构、品种流动性的高低等因素,主要投资于以下债券:
  (1)流动性较好、交投活跃的债券;
  (2)有较高当期利息收入的债券;
  (3)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收益率高于相应信用等级的债券;
  (5)预期信用等级将得到改善、到期收益率预期要下降的债券;
  (6)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
重特征。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
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本金
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
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
资决策。
  基金将适度参与新股申购,以取得较低风险下的较高回报。
  本基金将投资于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存款、协议存
款、通知存款、活期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等)等高
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来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基金
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
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
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不包括ETF、LOF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
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第(2)、(3)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
上述(2)、(3)、(7)、(15)、(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5%+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5%+中债-
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6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A股的业绩基准采用沪深300指数,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的,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是目前市场比较有影响力的A股投资业绩比较
基准。港股的业绩基准采用恒生指数,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目前市场比较有影响力的港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基准
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
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
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非上市基金估值
值估值。
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金份额净值估值。
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
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
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及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
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所投资基金按照上述第(1)-(3)项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
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值。
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为准。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
数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再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与原持有基金
份额相同(红利再投资取得的份额,其锁定持有期的起算日与原持有基金份额
相同);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下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部分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的 0.8%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的部分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
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
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
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
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首个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投资、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官方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第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第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在规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在规定报刊上登载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所持基金以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表决意见。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侧袋机制
  为加强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
机制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引入侧袋机制作为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之一。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
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
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
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
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
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基金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
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
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9)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债券或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中,可能面临债券投资的市场
风险或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
失。
可能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
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动
性风险为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
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
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
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
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基金估值被暂停、基
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如果投资人多
次申购基金份额,则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时间可能不同。
  (2) 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REITs”)、QDII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主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以及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4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的
混合型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6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
要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投资时严格遵守
投资限制分散投资,根据投资策略调整权益、固定收益等基础资产类别的投资
比例,通过基金优选体系对不同资产匹配最优的基金品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
据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确定不同的基金配置比例。目前公募基金的市场容量较
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此外,在组合构建
过程中,本基金将持续对组合资产的构成进行权衡和优化,保持组合的分散
性,有效管理极端市场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
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式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等措施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情
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
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的情形及程序。
    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此外,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
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大额赎回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
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在出现大额申购情
形时,如果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
增。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
他成本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
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2)基金选择方法及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
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
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
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在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停止申购。投资者可能面
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2)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6个月。锁定持有期
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业
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
集的各类基金,将面临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基金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
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
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管理人对所投资基金发生的投资风格变化、基金经理变更、基金仓位变动等可
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无法及时获取,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此外,所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风险、基金转型、基金合并或清盘等风险将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资基金净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持仓可能集中于某
一行业或某一证券发行人,从而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
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
一定的风险。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
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运作风险的防范,但是基
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
跌风险。
的基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
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ETF除外)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招募说明
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
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造成影响。
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此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可能因为遭遇
巨额赎回而面临投资组合较大调整,导致所投资基金的净值出现较大波动,从
而影响本基金的净值。
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较长,受此影响本基
金可能存在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
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
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
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
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
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的境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
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
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
(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②流动性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
按照《公募REITs指引》要求,基础设施基金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需要满
足一定的持有期,到期解禁后才可交易,因此在解禁前可交易份额并非基础设
施基金的全部份额,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③集中投资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集中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基础
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因此,相较其他分散化投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将受到所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集中投资风
险。
  ④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在上市期间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等原因导致停
牌,在停牌期间无法交易基金份额。基础设施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
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
交易而受到损失。
  ⑤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
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
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
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
  ⑥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
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
作与基金收益。
  ⑦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分红派息、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
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
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比如: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
入交易的风险。 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
准。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港
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
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
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
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投资范围的港
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因此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不能
及时买入投资标的的风险。
  ①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
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
内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
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②香港市场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
 ③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
通交易日。
 ④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关于股票分红、代理投票、交收
安排等方面对本基金投资安排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因此本基金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
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
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
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
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
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
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的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规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将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A.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J.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
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K.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C.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规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将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公募 REITs”)、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和
香港互认基金,下同)、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主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
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的
混合型基金)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6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
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基金
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的混合型基金,或者根据基金
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 4 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持有
其他基金中基金;
   (3)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除外;
   (5)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
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第(2)、(3)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
述(2)、(3)、(7)、(15)、(17)、(1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C.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
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
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托管人
无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G.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H.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K.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C.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D.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关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
  B.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C.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
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D.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E.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F.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G.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3 日内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D.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F.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G.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
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履行
适当程序。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
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
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
+4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在T+4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打印成交确认单。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单。
的定期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
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年度对账单在每
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
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
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
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
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
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资管智荟广易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
同》
  (三)《广发智荟多元配置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
议》
  (四)法律意见书

fund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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