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5 年 05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华恒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39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标的指数相关信息如下:
指数检讨数据截止日的恒生综合大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不包括第二上市外国公司、合订
证券、股票名称以「B」结尾的生物科技公司及股票名称以「P」结尾的特专科技公司。
市值要求:恒生综合大中型股指数成份股
上市历史要求:至少三个月 (计算至指数检讨会议当日)
流动性要求: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 (每月换手率为 0.1%或以上,详情请见指数编
算总则)
www.hsi.com.hk。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
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港股投资风险、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
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将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
等;同时,本基金也可投资股指期货,因为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杠杆性,当
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
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
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主要风险包
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明书》及其更新
要》及其更新
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
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
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
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
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差额之基准日
销售机构的操作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借
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纳沙女士,董事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深圳市龙华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等职务。现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自 2024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
证券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
江管理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富管理与机构事业部总裁。自 2019 年 8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
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Pramerica SGR S.p.A.首席执行
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董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米兰军医院出纳
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历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 2022 年 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蒋毅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君诚律师
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管理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第四届管理委员会主任。自 2021
年 4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深圳
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总裁。现任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市华融泰置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方康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
自 2013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
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
经理、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6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Lorenzo Petracca 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任职于意大利惠普公司
(Hewlett Packard Italy)会计部,历任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a)财务
分析师,意大利联合商业银行(Banca Intesa)私人银行部业务总监,联合圣保罗私人银行
(Intesa Sanpaolo Private Banking)首 席财务官,联合圣保罗 银行集团信托公司( SIREF
Fiduciaria)总经理、常务董事,Assofiduciaria 执行委员会成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运营官。自 2022 年 3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宁江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美世(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办
事处顾问;2009 年 10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公室招聘培训主管、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自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首席运营保障官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 2015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法律事务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
理、高级合规官、总经理助理、首席合规专家、副总经理,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19
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自 2014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自 2015 年 2 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自 2017 年 3 月起担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从事
产业政策研究工作;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董
事总经理(MD)、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1 年 1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4 月起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李伟先生,副总裁,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
刘嵚先生,副总裁,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
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展部总经
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职工监事,自 2022 年 9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市场官、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余展昌先生,国籍中国,金融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7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高级量化研究员,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月担任龙头券商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鹏华券商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银行
FUND 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鹏华银行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担任保险证券基金经
理,2022 年 10 月担任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LOF)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担任鹏
华创业板指数(LOF)基金经理,2023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中证 500 指数(LOF)基金经理,
A500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上证 180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担任鹏华
中证 500 指数基金经理,2025 年 01 月担任鹏华上证 180 指数发起式基金经理,2025 年 01
月担任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基金经理,余展昌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张羽翔先生,国籍中国,工学硕士,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招商银行软件中心(原深
圳市融博技术公司)数据分析师;2011 年 3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
资深金融工程师、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研究等工
作;现担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 年 09 月至 2020 年 06 月担任民企 ETF 基金经
理,2015 年 09 月至 2020 年 06 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联接基金经理,2016 年 06 月至
级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中证 500 指数(LOF)基金经理,2016
年 09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金经理,2018 年 04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经理,2018 年 04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经理,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08 月担任鹏华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基金经理,2018 年 05 月至 2020 年 12 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经理,2018 年 05 月
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基金经理,2019 年 04 月担任酒 ETF 基
金经理,2019 年 07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国防 ETF 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
银行指数(LOF)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银行 FUND 基金经理,2020
年 02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证保 ETF 基金经理,2020 年 03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传媒 ETF
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1 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鹏华传媒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担任鹏华酒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10 月担任鹏华银行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1 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基金经理,
华钢铁基金经理,2021 年 01 月至 2022 年 08 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基金经理,2021 年 07 月担
任香港医药基金经理,2021 年 08 月担任香港消费基金经理,2021 年 08 月担任鹏华中证医
药指数(LOF)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担任港股科技 ETF 基金经理,2022 年 07 月担任中
药 ETF 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担任鹏华中证中药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23 年 05 月担任鹏
华中证港股通消费 ETF 联接基金经理,2024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证港股通科技 ETF 发起式
联接基金经理,2024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 ETF 发起式联接基金经理,2025
年 01 月担任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基金经理,张羽翔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兼任首席信息官。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基金经理,现兼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闫思倩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三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资产配置官,现兼任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
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5)风控管理部对基金全生命周期投资管理进行监控,针对投资标的、基金及基金管
理人整体层面进行多维度风险分析;
(6)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
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9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5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81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二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9 项最佳
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
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马婧、郭劲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25 年 05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25103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
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S(份) 认购费率
S<50 万 0.80%
S≥1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
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基金账户”)。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
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深圳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
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假设该
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元,则
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
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份基金份额。
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
外。
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
为0.80%,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
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0/1.00=2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
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20份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
情况。
十一、募集期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
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
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和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
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最新成交价按照汇率公允价调
整为人民币价格)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
基金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参考上述公式,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
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港币参考净
值。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未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开通部分或全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相关事项届时将
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
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
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则和规定;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
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现 金 申 购 业 务 中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实 时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
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
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
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
款项的清算交收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
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基金组合内的部分投资品种因停牌、流动性不足
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
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
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
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
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公告。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或相关公
告。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
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T-1日现金差额、T-1日基金份额净值、T-1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
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成份证券的必须现
金替代与可以现金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固定为0。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本
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管
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投
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
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
时证券的参考收盘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
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一般情况下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为10%,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调整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
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
入,通常情况下代理买入在T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
的替代金额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
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T日内较高的位置或处于最高价格,基金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
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
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T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日
收盘价(按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
证券数量和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在此期间若
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
正常情况下,T日后的第2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
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
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
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
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
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
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该证券的卖出价值(或
证券实际结算价值)
⑤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卖
出。基金管理人有权在T日内任意时刻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
券,实际卖出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处于T日内较低的位置或处于最低价格,基金管理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
不进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卖出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
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卖出的其他情形。T日日终,基金管
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
的T日收盘价(按估值汇率折算为人民币;T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
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正常情况下,T日后的第3个港股通交易日后的2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
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
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
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
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⑥未来如港股通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ETF申购赎
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
管理人可对可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
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
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
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
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T日
基金名称 鹏华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目标指数代码 XXXXXX
基金类型 港股通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
红利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
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
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
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
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
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
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
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
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
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
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T 日组合信息内容
申购现金赎回现金
现金替代 申购替代 赎回替代 是否实物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替代保证替代保证 挂牌市场 映射代码
标志 金额 金额 对价申赎
金率 金率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
具体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或者因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发生除上述第 4、10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发生除上述第 6 项以外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
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六、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调整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
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相关法
律文件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
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依法发行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
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
三、标的指数
恒生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等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跟踪,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代表性、相关性、估值、流动性
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使构建的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在风险收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投资目标所述
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为了更好地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成本及基金规模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用完全复制法的策略。完全复
制法指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标的指数进行定期调整、指数样本空间或者编制规则
变更时,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尽量降低
跟踪误差。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
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
(8)其他基金管理人
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若本基金决定修改复
制方法,将在更换复制方法前按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公告。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双
重属性,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债券价值分析,结合本基金的产品
定位和投资目标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
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提高投资效
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同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
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从
而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
准。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
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的分析报告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大数据与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向基金
经理(或管理小组)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风控管理部:监控各类基金投资运作。
(6)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
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
(11)、
(12)、
(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第(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
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
经纪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固定收益品种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
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
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
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证券经纪机构以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遗漏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即标的指
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
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
有关规定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四、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计算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
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1)×100%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则取该月最后一日。
如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和认
证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再
投资风险等。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
起证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大额赎回的情形,大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为跟踪恒生指数的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
,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
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
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
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
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度;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
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
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2)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4)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5)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6)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
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
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未来可能包含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
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
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从而面临相应的风险。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
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
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港股通业务试点期
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
交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部
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也就是说,本基金在境外取得的港币计价
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带来汇率风险。
(3)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4)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
(5)境外市场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
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
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
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A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A股市场,可能
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
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
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若产品运
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
响。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
险及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
因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
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
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若参与,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①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
价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
费用的风险;
③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④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
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基金作为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
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
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主要风险包
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
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如果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通常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以
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
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来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代表本基金进行场
内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的证券经纪机构,并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亦有权决定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以及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则:
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 ETF 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
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
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科创板、依法发行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的 10%;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a.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b.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c.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d.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第(6)、(11)、(12)、(13)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
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
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自主
选择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对此不予监督。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
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
付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
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投资监督范围的调整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
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
必要时间。
(三)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四)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期货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反洗钱要求,对投资人及其资金来源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合规
审查工作。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基金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或称“银行账户”
、“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现金资产。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利率管理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
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的规定执行。
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
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
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七)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开展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
户,该账户仅限向托管账户划拨存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开户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存款银行预留
基金托管人印鉴,如基金托管人需变更预留印鉴,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并配合存款银行办理变
更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双方约定,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办理开户、存入、支取、变更等存
款业务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信息等材料。如需在存款银行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等功能,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同意。
如需停止使用银行存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应联系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交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由存款银行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存款证实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遵守以下特别约定:
办理存款证实书出入库手续所需的经办人员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如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材料
有异议,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办理并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核实并更正信
息。
款证实书要素与存款协议不符,在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核实更正前,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办理入库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导致入库延误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书面说明,并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存款证实书入库,在完成入库前,由存款证实书持有
方履行保管责任。
支取,基金管理人应出具提前支取说明函。如需部分提前支取,应办理存款证实书置换,置
换后新存款证实书除金额、编号、存款证实书开具日期外,其他核心要素与原存款证实书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与存款银行的存款协议中就上述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明确存款银行应将支
取后的存款本息全部划转回基金资产托管专户。
等情形,导致存款无法被按时支取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相关责任,但应给予必要配合。存款证实书仅作为存款证实,不得设立担保或用于任何可能
导致存款资金损失的其他用途。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管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固定收益品种除外),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者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
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
(5)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
按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对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年度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第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第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
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 APP(即鹏华 A 加钱包 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
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cn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533;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
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
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
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
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