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由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东海证券稳健增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
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0年10
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434号文核准设立,自2010年11月15日起开始
募集,于2010年12月17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1年8月2日起,《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5年5月14日至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东海资管海鑫增利
司变更为其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即本基金;并调低相关费率、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估值方法、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
制、投资策略等内容,上述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东海合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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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25年7月7日生效,《东海资
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分为股票、混合、债券、货币市场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其它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
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
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
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
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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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
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
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
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
申购费用)。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按其约定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故投
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设置3个月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
入开放期,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因此,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
回。本基金开放期内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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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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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海合益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销售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
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投资者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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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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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申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
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申购费用),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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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责任公司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原《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失效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开放的运作方式
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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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日)至3个月月度对日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计算,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业务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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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同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
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合同》获得的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东海资管海鑫增利
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东海资管海鑫增
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均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D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
放申购,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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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设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480.3118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联系人:郭大海
公司的股权结构:根据工商登记信息,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江
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49.9403%、22.7544%、22.6027%和4.7026%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袁忠先生,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江苏省启东市国家税务局科员,江苏省常州
市国家税务局科员,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处长、主任科员,常州市地方
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一处处长,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挂职),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
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兼)、战略规划部总经理(兼),兼任东海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严晓珺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20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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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杨学林先生,董事,本科学位,现任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深
圳天潼微电子技术公司工程师、深圳市垅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等职。
陶华娟女士,董事,大专学历。2013年1月至今于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
限公司先后任财务科长、审计中心主任、财务部部长。历任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
出纳、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出纳、财务科长。
孔国俊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东海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联席总经理。曾任上
海海洋投资咨询公司投资企划部副经理,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亚康健康网络部经理,
中银国际证券上海营销中心、上海广元西路营业部、上海新华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助
理总经理,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个人客户部总经理,国都证券财
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李峰FengLi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美国国籍。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高金金融研
究院联席院长,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美国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并获
得终身教职。
许闲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兼任友邦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全顺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监事。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等职。
沈同仙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位,兼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常熟
通润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
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江苏省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
专家顾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历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助
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
高会彬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联通石家庄市分公司、上海新世傲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加入东海证券。
尤霄雯女士,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
理助理。曾先后担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运营部运营保障岗、德邦证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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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项目管理主管、高级项目管理经理。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何玉珑先生,职工监事,法学学士,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法务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建科工集团有限
公司、诺亚财富集团、德邦星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
吴巍瑜先生,职工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曾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事管理室副经理、文秘
宣传室经理、汇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人事处经理;招商信诺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助理经理。2022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严晓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牛锐女士,督察长,兼任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市场监管法
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安徽法谏律师事务所、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
法律部、上海证监局、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办公室总监助理、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与审计部总监、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总经理、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
负责人。2022年加入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戴晓敏女士,副总经理,兼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金融学专业硕士,曾任深圳发
展银行上海分行计财、运营部主管,南 京 银 行上海分行金融同业部高级经理,德邦证
券资产管理总部机构同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兼机构金融部总经理等职。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
宗华俊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于南京市公安
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2020年加入东海基金。
邢烨先生,金融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职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先后担任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副总监等职务,主要负责固定收
益投资、交易等工作,2020年7月加入东海基金,现任公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起担任东海祥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19日起担任东海鑫
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0月25
日担任东海启航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12日起担任
东海鑫宁利率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3月17日至
日起担任东海启元添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5年7
月7日起担任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主任委员:
严晓珺女士,总经理
成员:
邵炜,公募投资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珂,宏观策略首席研究员。
刘梦忆,固定收益研究部经理。
张立新,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邢烨,公募固收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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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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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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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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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涉及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以及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董事会负责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险、制定基
本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有效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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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公
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发
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风险管理部是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建设,识别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风险,对公司投资组合的投资交易进行风险监控,指导、
检查公司公平交易的执行情况,实施异常交易监控,对各投资组合进行压力测试,并
配合做好流动性管理。
合规法务部是公司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的职能部门。合
规法务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公司
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部门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方
法,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
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
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
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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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合规法务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
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存档备
查。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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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
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18万亿元。2024年二季度,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52.87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或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
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
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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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
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
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
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
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
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
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
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2024年6月起任交通银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
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
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
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
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12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
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
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
QFLP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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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
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
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协会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
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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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
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
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
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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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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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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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6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联系人:张楠
电话:021-60586976
传真:021-60586906
客户服务电话:400-9595531(免长途话费)
网址:https://www.donghaifunds.com
(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https://www.yingmi.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
(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
电话:400 098 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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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www.kenterui.jd.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中心Z空间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2层01D、02A-02F、03A-03C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https://www.puze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D栋3层
法定代表人:杨柳
公司网站:https://www.simuwang.com/
客服电话:400-666-7388
(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6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公司网站:https://xueqiu.com/
客服电话:400 - 180 - 8559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公司网站:https://www.leadfund.com.cn/website/home
客服电话:400-032-5885
(1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公司网站:https://www.lu.com/
客服电话:400-866-6618
(1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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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服电话:021-23586583
公司网站:http://www.xzsec.com/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电话:0371-85518396
公司网站:http://www.hgccpb.com
(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gouto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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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https://www.hcfunds.com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3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9)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0938828
联系人:张喆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
邮政编码:100037
公司电话:0551-62652896
公司传真:0551-62652879
联系人:汪玉寿
经办会计师:汪玉寿、洪雁南、范少君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为3个月,具体指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
月度对日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进入首个封闭期,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月度对日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月度对日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以
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如在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
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份额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规则,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C 类基金份额: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D类基金份额:指对于投资者依据原《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
同》获得的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变更为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份额,以及依据《东海资管海鑫增
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获得的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以下统称“原东海资管海鑫增
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均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D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
购,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及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
投资者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不含
申购费用)。
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申购份额
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发生职务调整或离职的,其持有期限
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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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原集合计划变更而
来。
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10年10
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434号文核准设立,自2010年11月15日起开始
募集,于2010年12月17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成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
号)的规定,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1年8月2日起,《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东海证券稳健增值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
东海资管海鑫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
至 2025 年 6 月 1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表决通
过《关于东海资管海鑫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
更注册为东海合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东海资
管海鑫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管理人由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其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资管海鑫增利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东海合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即本基金;并调低相关费率、调整份额类别设置、估值方法、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限制、投资策略等内容,上述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海合益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2025 年 7 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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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生效,《东海资管海鑫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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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
同按其约定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
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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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3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开放期的具体情况。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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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
关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
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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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
额或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如该
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余额不足1份,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一次性赎回
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的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
性全部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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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公告。
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人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
分别计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不开放申购。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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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之日起连
续计算。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
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100%归入基金财产。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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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的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00-1,00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0500=5,237,142.86份
即: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7,142.86份A类基金
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时,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550=94,786.7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50元,则其可得到94,786.73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在开放期内选择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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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在开放期内选择赎回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10,000份,已持有一个封
闭期,开放期内决定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0170=10,170.00元
赎回费=10,000.00×1.0170×0%=0.00元
赎回金额=10,170.00-0.00=10,17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10,000份,已持有一个封
闭期,开放期内决定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可得到赎回金额为10,170.00元。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10,000份,开放期内决定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假
设赎回当日D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550=10,550.00元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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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
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产净值。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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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赎回款项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披露。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其中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
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则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比例在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
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公告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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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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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二十、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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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严格管理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在控制基金资产
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下同)、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包括全市场的
股票型ETF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
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FOF基金、可投资基金的非FOF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
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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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
配置策略、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融资杠杆策
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以及基金投资策略等,在有效管理风险的
基础上,达成投资目标。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
投资新的标的债券。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
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
低估的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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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
限债券,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
利得。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
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
收、可否回购、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
对低估状况。
本基金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
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
值评估。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个券选择的基本依据。为了准确评估发债主体的信
用风险,基金管理人设计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内部信用评级框架。其中,定量分析
主要是指对企业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包括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
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等;定性分析包括所有非定量信息的分析和
研究,是对定量分析的重要补充,能够有效提高定量分析的准确性。
本基金将视经济周期、信用周期的变化,动态调整不同行业、不同评级信用债券
的配置比例,在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信用利差、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积极发
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
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评级须在AA+(含AA+)以上,为更
好控制投资组合面临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的投资遵从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A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占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100%;
(2)本基金投资于AA+信用评级的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
上述信用评级为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
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
信用评级。评级信息参照资信评级机构发布的最新评级结果,评级机构不包含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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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变现信用债券支付赎回款项等使得投资比例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或不再符合前述标准之日起3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特点,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价上涨
收益的优势。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盈
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较好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确定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
债性的相对价值,同时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安全边际、流动性等特征,选
择合适的投资品种,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新上市可交换债券的申购收益、二级市场的波段机会以及偏股
型和平衡型可交换债券的战略结构性投资机遇,适度把握可交换债券回售、赎回、修
正相关条款博弈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机会及套利机会,选择具有吸引力标的进行配置。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积极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
期保值操作。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组合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
券回购交易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
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主要选择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以及有良好现金流、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估值合
理的防御类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
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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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基金投资,本基金投资于全市场的股票型 ETF 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
基金、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
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严格的量化规则筛选
有潜在投资价值的标的纳入研究范围,另一方面结合所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
况和投研文化等定性因素进行二次研判,双重维度力求筛选出中长期业绩稳定的优秀
基金。
对于权益类基金,本基金基于权益类基金投资目标的不同,将标的基金分为主动
和被动两大类。其中,针对主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基金风格、业绩表现、稳定
性、规模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主要参考基金规模、历史业绩、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风险控制指标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分析,选取出预期可能获得良好业绩
的基金;针对被动管理类基金,本基金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益、规模
变化等多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未来市场发展方向的基金。同时,本
基金还将通过分析标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管理规模、投研文化、风险控制能力等
因素,对标的基金的业绩稳定性、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筛选。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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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
个条件之一:
a、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
b、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
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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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3)若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6)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
准;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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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
款第(17)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14)、(15)、(17)情形之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5)投资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金;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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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
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
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指数成份券种包括国债、企业债等主要债券品种。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
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
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
投资业绩的理想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等,其中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以90%的中债新综合指数(全价)和10%的沪深300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因此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目
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
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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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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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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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
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
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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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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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户调整。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
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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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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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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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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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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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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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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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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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
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外),应当通
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
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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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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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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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
募说明书。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基金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更;
人发生变动;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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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费率发生变更;
时;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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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等。
(十)投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以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
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执行。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有关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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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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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
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
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
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
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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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
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
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
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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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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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而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
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
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
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7)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
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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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
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特定投资标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或债券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较差时,基
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
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开放期内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
作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为3个月,具体指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3个月
月度对日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原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均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只开
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及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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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基金实施侧
袋机制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
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下同)、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超过该比
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部分延期办理。
本基金巨额赎回安排详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及
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
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
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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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
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
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
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
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
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因此,本基金除承担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债券市
场系统性风险外,还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3)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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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
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
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
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
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5)本基金可投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
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全市场的股
票型ETF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
型基金。本基金对被投资基金的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给基金
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
金经理管理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
能受所投资基金的影响。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
除外)、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
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
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可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关风险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ETF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
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
退市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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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
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
(8)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不含申购费用)。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按其约定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9)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设置3个月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
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因此,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
方可赎回。本基金开放期内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
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
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本基金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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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
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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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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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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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
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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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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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
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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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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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
费),持有申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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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
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
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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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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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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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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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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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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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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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
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法律法规对于本基金参与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份额10%以上(含10%);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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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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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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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
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注册而来,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经2025年6月16日东海资管海鑫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5年7月7日起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生效。
案并公告之日止。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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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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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法定代表人:严晓珺
设立日期:2013 年 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7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480.3118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5869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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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下同)、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国债期货、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
包括全市场的股票型ETF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计入权
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不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FOF基金、可投资基金
的非FOF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10个工
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
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
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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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履行。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开放期开始前
例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对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应计入权益类
资产的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及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上述应计入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
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60%;
b、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
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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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
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3)若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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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
为准;
(18)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9)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
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前款第(17)项规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2)、(14)、(15)、(17)情形之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
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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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基金份额;
(5)投资基金中基金、可投资其他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金;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
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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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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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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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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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
独立。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
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
制、保管和使用。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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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
金结算汇划业务。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报备,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
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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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
盖预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
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
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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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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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应充分考
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户调整。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其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基金的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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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
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
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由于本基金允许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
根据已经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对本基金进行估值。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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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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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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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工作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需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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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
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
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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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为上海,并
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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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
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
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定
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法
定节假日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959-5531享受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各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
规则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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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每周基金净值信息、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公司公告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部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部邮箱:service@donghai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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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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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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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东海合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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