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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 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3 07:29:56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111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
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鉴于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以及公司股价波动等因素,公司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
的和激励效果,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结合未来公司发展规划,
经审慎研究后,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同时一并终止与本激励计划配套
的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该事项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就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经审核确认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公示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4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披露了《监事
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审核确认本次激励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
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本项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公司股价波动等因素,公司继续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
切身利益出发,结合未来公司发展规划, 经审慎研究后,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同时一并终止与本激励计划配套的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权益尚未授予,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产生影
响,亦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将继续通
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
干等员工的积极性。此外,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择机推出
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健康
发展。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承诺自
审议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四、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
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终止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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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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