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
律法规)以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