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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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155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做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
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次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法律意见书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
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
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
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
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及授权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将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到
期未行权的2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
到期未行权的2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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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
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
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4年11月29日
届满,截至行权期届满之日,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明细汇总表,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数量为25万份,该部分股票期权将由公司予以注销。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4年
股票期权数量为25万份,公司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之日,公司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万份,公司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
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王 茜
冯沛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