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0 号)
进行募集。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1)非 ST、*ST 股票;
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首先,按照创业板“三创”“四新”板块定位,剔除负面清单行业,并按最近半年的日均
成交金额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30%的股票;其次,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业绩增
长、预期盈利两个维度,共四个指标计算指标得分。具体指标如下:
①业绩增长:
ROE 增长:最新一季度扣非 ROE 同比增长率;
利润增长:最新一季度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最新一季度息税前利润(EBIT)同比增长率;
②预期盈利:
利润增长:一致预期净利变化;
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进行标准化处理,经加权计算后得到各股票的综合得分,据此
计算各股票的综合得分倾斜因子。按照“综合得分倾斜因子*自由流通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前 50 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3)计算方法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Σ(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Σ(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指数计算与维护细
则。在指数计算中,先按调整自由流通市值(综合得分倾斜因子*自由流通市值)计算初
始权重。再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不超过 10%,前五
大样本股权重之和不超过 40%。
有 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等指数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ETF”)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税收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
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部分成份股权
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
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2)联接基金的特
殊风险,包括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目标 ETF 面
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4)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5)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
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
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
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
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
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
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法
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
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
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
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
充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
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
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 资基
金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 日。
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
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 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 理,
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
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 、总
裁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曾
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 粤财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 办科
员,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 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
司总经理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 理、
执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 ,珠
海澳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
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 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 能装
备集团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 团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 企业
管理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 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 发展
部部长、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 本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 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广东
神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
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江苏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 理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 理工
程系助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 管理
系主任、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 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 会计
与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 师,
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 副院
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
事,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 江红
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 财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 团总
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 ,三
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 珠海
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 品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 有企
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 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 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
经理。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 计研
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 心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万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 总公
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 作部
联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 东粤
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 部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 员,
深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 ,融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 理、
养老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交易
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总
监、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
理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 方达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 收益
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委员 会委
员。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 总经
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曾
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 证券
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 部华
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 海分
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发
展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
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办公
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 部副
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
管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 副主
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 投资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
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
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部
监察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 总经
理,首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
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 员、
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
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 益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
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投
资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投
资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 维中
心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
术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 统研
发部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 级研
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 理、
宣传策划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
席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 工程
研究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投资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 ,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 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
市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 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 规风
控负责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刘文魁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高级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刘文魁历任基金经理及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如 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中证稀土产业 ETF 2023-09-09 -
易方达中证 A100ETF 联接发起式 2024-01-05 -
易方达国证新能源电池 ETF 联接发起式 2024-04-23 -
易方达创业板成长 ETF 2024-05-08 -
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100ETF 联接发起式 2024-08-06 -
现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基金
易方达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 ETF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庞亚平先生、余海燕女士。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庞亚平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 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
备性、有效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 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 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 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 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 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 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 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 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 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 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 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 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限期
联系电话:95548-3
联系人:杨军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前身是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 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
可证件为准)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 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 户服
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
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 综合
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 心业
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 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部门员工共计 170
人,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的占 80%以上。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
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 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 管理
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 和投
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
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
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
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进行
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 价小
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
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信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投
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 案管
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 建立
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 相互
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
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 制。
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 格的
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 查与
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
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
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6 号 24-2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6 楼
负责人:祝志群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谭焱中
联系人:谭俊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林亚小
联系人:赵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暂不开通各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业务,今后若开通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 发布
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1 元(直销中心为 5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直销中心为 1000 元)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不收取 0.3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异,并可能发生调整, 敬请
投资者予以关注。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0 号 )注
册。
一、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及联系方式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
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 的限
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一旦确认认购份额,将不再
办理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 额均
含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
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如将来出现 可以
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10%
M≥500 万 100 元/笔
认购申请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 运营
成本中列支。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 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
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 优惠
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 销中
心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1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认购份额=(99,900.10+50)/1.00=99,950.1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9,950.1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 率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99,059.90 份 A 类基金份额。
b.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
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
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款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 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
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 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者
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公司系
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 间可
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法 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
类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
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
费,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
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 其他
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 现可
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12%
M≥500 万 1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持有期间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 述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 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若投资人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 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
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 优惠
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 销中
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 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400=96,038.60 份
例五: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00=95,013.68 份
(2)若投资人选择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152.4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 元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申购申 请:
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金申购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11 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份额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金赎回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
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
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 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具体
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
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除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
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
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赎回方式: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方式申购、赎回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也
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 赎回
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同 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 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 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 代,
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 参与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综
合考虑流动性、基差水平等因素。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综合 考虑
流动性、价格等因素。
此外,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
资前述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 金投
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 ,谨
慎地进行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 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 、期
限和比例。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创业板成长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 资目
标,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并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存款利率(税后)×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
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 基金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 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 足额
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 的可
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 券总
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除上述(1)、(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 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 中将
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 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 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 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行估值。
行估值。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的公平性。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列支;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 以及
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 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 人先
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 若基
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 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 、披
露方式、披露时间、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规
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 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率发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
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 进行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 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 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 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 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 购、
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 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 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审计
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 置进
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 产最
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目标 ETF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
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
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由于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收益水平会因为目标 ETF 标的指数的波动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部分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 ,可能
使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也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 整的
业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 如下风
险:
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 较低的
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本基金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6)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的紧密跟踪,目标 ETF 对指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
(7)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 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8)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 ,亦不
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 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9)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 制标的
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 予以构
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 ,基金
管理人需调整目标 ETF 和本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
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 发生变
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 现与总
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 出投资
决策。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 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 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标 ETF 不同,因此本基金可能
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
(2)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投资者应知悉并关注目标 ETF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风险揭示内容。
(3)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指数基金的风险。
当目标 ETF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本基金可能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
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届时须承担变更基金类
型所带来的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 相关度
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 易对手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不利
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
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
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 用的风
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
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 手方违
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
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 预测、
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 购人均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
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 能赎回
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 终止的
不确定性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 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 于股
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 到期
不能兑付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 术更
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 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 股、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 下特定
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 流动性
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 不足而
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目标 ETF;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
格卖出或赎回目标 ETF,或卖出股票、债券、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 值波
动的风险。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赎
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 形”
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能
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 ”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 获得
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 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 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 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 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 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 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 税率
等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 承担
的税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 调整
税收处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 整。
由于前述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 担。
对于现有税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 与税
收征管认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 担。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 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 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 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 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 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 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 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 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七、其他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承接的;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 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需
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
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
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
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
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由于目标 ETF 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承接的;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资格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 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 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除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
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
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 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 总量
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 1)、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
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第 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
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不对
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 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 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 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 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 的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 托管
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 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 有权
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 债券
市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 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 监控
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 基金
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 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 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 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 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 基金
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 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 须约
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 行都
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 ,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 担保
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 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 同原
件不得转移。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1)目标 ETF 基金份额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 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
进行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
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 基金
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披露,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
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
责赔偿。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
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 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 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
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本
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 邮件
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注册的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