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鉴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
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易方达基金为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为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18088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 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 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 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为期
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
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
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的股票合并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
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除上述 1)、2)、7)、8)、13)、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第 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
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需基金管理人主动提供)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但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原
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 托管人有
权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 业务。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 间债券市
场准入备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
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
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 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 章”和基
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 协议须约
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 款银行都
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险柜,但
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 人承担保
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
致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
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 具体生效
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 早于前述
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 人需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 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电子直连的方式向托管人发出 划款指令
的(以下简称“深证通电子直连”),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合法有效。对 于已通过
深证通数据接口识别并进入基金托管人指令系统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认 其效力,
并视为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授权。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 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 加盖预留
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 电子服务
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 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 金用途、
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相关 登记结算
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 送人员发
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 方式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 话确认。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
人需在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 影响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 过传真或
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 于验证划
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 与预留印
鉴样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 对于通过
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 授权人发
送,基金托管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 表面一致
性形式审查无误、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 2 个工
作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1:30,13:00-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指令导致划付失败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 券余额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 导致无法
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 出具书面
撤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 基金托管
人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书面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确认,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 令,致使
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 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
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 法定代表
人出具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的形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 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 托管人确
认无异议之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人,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 确认,在
确认前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为准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 权人员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托管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 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 货经纪机
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 元。基金
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将交易单 元租用协
议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 称、佣金
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
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共同遵守中国结算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 则和规定
以及《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投资者和基金管 理人知悉
并认可,如果本合同与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以及《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 协议》的
约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以及《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的约定
为准。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证券发生的资金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 金所有场
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结算进
行结算,场内证券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结算的交收数据主动 从托管账
户中扣收。
基金托管人承担由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若由
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
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
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 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 券账目。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 额(含赎
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 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
在交收日及时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
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 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1)目标 ETF 基金份额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5)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 行估值。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选取估
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7)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8)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 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若基金
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披露,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
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
责赔偿。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产品资
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行。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
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法律法规或有权机构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
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
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
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
报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 同》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
议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 果基金托
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财产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都应
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 基金财产
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
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
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
列支。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尽快交接
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
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和其
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同本协议
第三章约定内容):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 划分,
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 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与
《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 6 份,协议双方各执 2 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2 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
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创业板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