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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三年持有期混合(FOF)A,招商和悦均衡养老三年持有期混合(FOF)Y: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02 10:12:40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二零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 年 11 月 20 日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号)
                    重要提示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20 日《关于准予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01 号)注册公
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
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基金净值,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存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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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
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
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
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
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部分。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
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中“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
可能发生亏损。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设置锁定持有期,
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 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
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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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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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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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能的制度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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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
息查询等服务的账户
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的账户
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
支付一定现金的业务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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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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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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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
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
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
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
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
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
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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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
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心
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至
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 年 7 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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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
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4 年 6 月起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
限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
司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
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2024 年 6 月起兼任财富管理与机构业务总
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
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 年 5 月起任证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
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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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2023
年 4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会秘
书。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
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
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助理、总行
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智
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总监。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监
事。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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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
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 年 5 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 年 6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章鸽武女士 ,硕士。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于机构理财部、产品
研发部;2008 年起在投资部门先后担任社保基金专员、研究员、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现任招商和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 年 12 月 3 日至今)、招商和惠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 月 5 日至今)。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王景、朱红裕、于立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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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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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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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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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
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览,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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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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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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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1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28 只。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102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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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 COSO 准
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从 2005 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
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
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
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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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
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
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
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
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
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
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
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
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
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
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
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
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
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
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 AB 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
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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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
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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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服务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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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 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江丽雅
  联系人:曾浩、江丽雅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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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9】1101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到 2019 年 11 月 29
日止,共募集 18,372,760.2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61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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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为准。直销及非直销销售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笔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 3 年
(指自然年度),最短持有期内,投资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人可
提出赎回申请。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若未来条件允许,本基金可对 Y 类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另
行规定,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3 年(指自然年度)
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方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起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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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
格。
行计算;
可对 Y 类基金份额开通定额赎回功能,具体业务办理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顺序赎回;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原则上,通过非直销销售网点每笔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原则上,通过非直销销售网点每笔申购 Y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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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 Y 类基金份额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相关公告的规定开通定期支付功能。
定期支付发起的自动赎回,相关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届时相关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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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 Y 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来自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申购 A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
购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分别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未来,本基金可视情况豁免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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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
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需至少满 3 年,在 3 年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持有满 3 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Y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在 7 天以内的份额收取 1.5%的赎回费。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对于 Y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
金管理人公告。
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人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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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 101,2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金额=101,2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200/(1+1.20%)=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200-100,000=1,2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 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选择投资 101,2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83,333.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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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 年,不收取赎回费用,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80.00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Y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满 7 天,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1.50%=160.2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160.20=10,519.80 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Y 类基金份额且连续持有时间不满 7 天,假设赎回
当日 Y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19.80 元。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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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本基金被监管机构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本基金将暂停接受 Y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
(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赎回、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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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
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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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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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包括基金中基金)、香港互认基
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35%-60%,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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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策略基金,以波动率作为度量风险水平的标准,原则上,本基金的长
期目标波动率为 8%。目标风险策略将风险分成权益类、债券类、商品类等资产类别的风险,
根据各类资产在组合中的风险水平,动态分配符合风险目标的权重,使得不同环境中表现良
好的资产类别能够为投资组合提供预期收益贡献。本基金各类资产的配置主要通过目标风险
策略模型结合宏观基本面分析来确定,并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目标风险偏差情况、内外部
研究等,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业绩优良、采取稳健投资策略的基
金,以充分分享证券市场成长带来的收益。
  (1)构建备选基金池
  首先,本基金可投资的子基金需满足:1)子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 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2)子
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
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对被投资子基金条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其次,本基金采用定量方法筛选出部分业绩优良的基金构成备选基金池。该模块从选股
能力、择时能力、风险分散能力三个不同的角度分别对基金进行业绩评估。分别根据上述三
项指标的计算结果按数值大小对所分析的基金进行排序,每只基金三项指标的排序之和为基
金的综合得分。本基金将选取综合得分前 50%的基金进入基金备选池。
  (2)构建核心基金池
  对基金备选池中的基金,本基金进一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基金的投
资组合、市场适应性、流动性规模等的量化分析,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团队等的考察,
对备选基金的业绩增长潜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形成综合评价。评价指标按得分高低排序,综合
得分排序前 50%的基金进入核心基金池,作为下一步构建基金组合的主要投资对象。
  (3)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预先设定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对基金投资资产市场的行情发展
趋势和投资机会的判断,结合基金规模、成立时间、流动性、投资成本、资产规模选择核心
基金池中投资风格和组合资产符合市场预期的基金构建基金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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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结合定性、定量分析,筛选绩优基金。重
点考察各基金的超额收益能力,基金经理的业绩稳定性,基金的合理运作规模和申赎回情况,
基金的风险指标和相对收益排名等多项指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包含上述指标
在内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优选有获取超额收益的基金进行投资。
  对于有明确投资方向的主动管理股票型基金和指数基金,重点考察基金投资范围的透明
度、风格明确程度、跟踪误差和超额收益获取能力、累计偏离、基金规模、相关投资方向或
指数是否有明确代表性、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费用水平等因素,选择优胜者进行投资。
  重点考察基金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业绩可持续性。在基金筛选指标上,重点考察基金的择
时能力、业绩持续稳定性、长期超额收益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
  重点选择具备有效抵御通胀,有合理基金规模、与其他资产的相关度低的基金。
  对债券型基金主要考察其长期超额收益获取能力,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合
理、流动性较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与市场环境相适应、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
操作风格与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
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4)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
  建立基金投资组合后,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检查组合中各基金的业绩表现、观察组合的特
性以及各基金的基本面变化(包括基金经理的变动、基金管理公司的变化、基金投资风格的
改变和基金的规模的变化等),并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调整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组合
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努力实现风险控制前提下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其次分析公
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足够的市场空间,公司的盈利模式、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及其发展的稳定性;此外还将评估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在定量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选取具备良好业绩
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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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
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
方面;
  (2)港股通总额度及每日额度使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本基金主要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
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
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
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
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
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
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
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
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
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而当
前的信用因素是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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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
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
本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35%-60%,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以及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
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不得持有分级基金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
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本基金投资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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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的,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9)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
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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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3)、
(4)项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3)、(4)、(9)、(16)、(23)、(24)项
以外,其余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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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6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
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的股票基金投资的业绩基准。而中证综
合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基金投资的业绩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变更名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同时,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基金中基金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均衡的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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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4 年第 3 季度报告》。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41,517,621.72          13.44
            其中:债券           13,026,996.06           4.22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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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605,611.80              1.20
C                 制造业              28,453,431.61               9.4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551,544.00               0.18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75,780.00               0.3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4,330,253.31               1.44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2,099,385.00               0.7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80,194.00               0.1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21,422.00               0.3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1,517,621.72              13.7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元)
                                                            (%)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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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交通银行(证券代码 601328)、兴业银行(证券代
码 601166)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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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信息披露
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
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
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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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4.09.30 22.32% 0.59%             18.34%     0.47%    3.98%   0.12%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12 月 3 日。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Y: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24.09.30   0.17%   0.47%  9.37%   0.39%     -9.20%   0.08%
    注:本基金自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新增 Y 类份额,Y 类份额自 2022 年 11 月 22 日起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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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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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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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盘价估值。
估值。
收盘价估值。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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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估值日收盘
价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
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值的公平性。
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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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
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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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收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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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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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未来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 Y 类基金份额提供定期分红等分红方式,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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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
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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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 0)的管理费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6%。本基金对 Y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管理费率给予 5 折优惠,
优惠后的管理费率为 0.3%。未来,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适用的费
率折扣进行调整的,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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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H=E×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的基金
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15%。本基金对 Y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托管费率给予 5 折优惠,
优惠后的托管费率为 0.075%。未来,如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托管费率适用的
费率折扣进行调整的,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上述“13.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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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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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
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A. 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5%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
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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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申购金额=1,015,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 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365 天                      1.5%
                   T≥365 天                       0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B 基金,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 B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 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 元
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 A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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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 天                      1.5%       10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 元,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0,653.3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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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 2.7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 元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0.8%,当年天数为 365 天,
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13,150.68 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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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2%,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4,931.51 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
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
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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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15 基金份额的登记、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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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
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持有期限限制;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调整基
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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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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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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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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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3 个工作
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
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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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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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
理费、托管费等;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
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号)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
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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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
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本基金中“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
可能发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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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
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3 年之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方可受理,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 3 年持有期
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至赎回确认日之间的持有时间。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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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适中,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
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
动性风险。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
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回报率,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
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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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
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目标风险偏差情况、
内外部研究等,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基金业绩表现受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海
外市场等各类资产市场变化的影响,在面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
跌带来的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公开募集的基金
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不同类型的基
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持有的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情况下,本基金存
在无法变现持有的基金份额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
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
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
的开放式基金高。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
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
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所发行的基金,对基金的选择很大程度上依靠过往业绩和
公开披露的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不能代表其未来表现,因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公开披露的信息获取被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变动、基金经理调整、操
作风格改变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因此可能产生信息透明度不足的风险。
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及政治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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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港股,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
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
响。
     港股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特殊风险:
     (1)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
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
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
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
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
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
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
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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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者
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利
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合风
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
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
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
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有期,原则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 3 年,相应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投资者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1)Y 类基金份额购买等款项来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转入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
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
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公布。若本基金被移出名录,投资者将面临 Y 类基金份额
暂停办理申购业务的风险。
  公募 REITs 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
是公募 REITs 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
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
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 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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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
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三是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投资公募 REITs 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募 REITs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 REITs 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
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公募 REITs 价格波
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公募 REITs
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 REITs 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
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公
募 REITs 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
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 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
不达预期,公募 REITs 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 REITs 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结构以机
构投资者为主,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公募 REITs 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
制下的关联方作为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较多,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
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公募 REITs 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公募 REITs 全部份额,
公募 REITs 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4)公募 REITs 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
  公募 REITs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估值。公募 REITs 基金管
理人聘请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至少每年一次),但相关评估
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因此公募 REITs 对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可能
无法体现其公允价值。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基于多项假设作出,基础设施项目评估价值与
公募 REITs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也不代表公募 REITs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5)停牌或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 REITs 在上市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停牌,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公募
REITs 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
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而受到损失。
  (6)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
  因发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文件约定的提前终止事项,专项计划等特
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则可能导致公募 REITs 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导致公募 REITs 提
前终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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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税收风险
     公募 REITs 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
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公募 REITs 基金收
益。
     (8)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 REITs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
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政策和业务规则,使公募 REITs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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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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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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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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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
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
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
机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的业务规则;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号)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号)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价格;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而免除;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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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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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
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
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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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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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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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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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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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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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Y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未来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 Y 类基金份额提供定期分红等分红方式,具体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费用收取上的不同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
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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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
规则》的相关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取 0)的管理费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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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6%。本基金可对 Y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管理费率进行一定的优
惠,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中所持有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H=E×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所持有的基金
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15%。本基金可对 Y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托管费率进行一定的优
惠,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号)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和基金优选,在控制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
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不包括基金中基金)、香港互认基
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35%-60%,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 5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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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35%-60%,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以及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
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本基金投资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
品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的,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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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3)、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 3)、4)、9)、16)、23)、24)项以外,其余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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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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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3 个工作
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3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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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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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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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 QDII 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公开募
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基金中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
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35%-60%,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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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
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60%。其中,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35%-60%,商品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权益类资产指股票、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以及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不低于 50%的混合型基金。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本基金投资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
品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的,被投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
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
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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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3)、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 3)、4)、9)、16)、23)项以外,其余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四年第一
                                             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
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
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
监督范围。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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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托管人有权不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
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基金管理人未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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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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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其他专用账户。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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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所投资的其他基金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拟投资基金的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
在相关登记机构开立本基金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基金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基金账户卡(如有)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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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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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对该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
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基金的估值
     a)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b)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
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a)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
盘价估值。
     b)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c)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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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
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
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基金中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
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
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的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的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时按成本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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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主要责任方。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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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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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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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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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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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
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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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
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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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三号)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年第 4 季度报告
     年年度报告
     年第 1 季度报告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年第 2 季度报告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年中期报告
     年第 3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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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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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注册的文件;
  (二)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
    《招商和悦均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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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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