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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人丽妆: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9 20:27:51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4-051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6    -           2024/9/27     2024/9/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次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458,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26    -        2024/9/27     2024/9/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黄韬、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丽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领
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6 元;持股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06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
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0054 元。如其认为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
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
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4663911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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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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