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尺法科技
2025-12-09 17:19:10
(原标题:告别财务对赌!国资视角下VAM的重塑与治理升级)
在当前的股权投资体系中,VAM(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估值调整机制)几乎已成为项目投融资的“标准配置”。然而,一旦交易参与方中出现国资背景机构,VAM的性质随即发生变化——它不再只是用于平衡风险与收益的“投资保护条款”,而成为需要格外审慎对待的“合规敏感点”。如何在确保国有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又不牺牲交易效率,并兼顾市场化激励机制,是众多国资LP在投资实践中普遍面临的核心挑战。
本文将从监管要求、司法裁判逻辑、典型实务案例以及可落地的替代性结构设计等角度,系统解析国资背景LP如何在合规前提下拆解、调整并重构VAM对赌条款,为实务操作提供一套更安全、更可行的路径。
01 VAM对赌条款
从基本概念到核心风险
VAM的基本内涵
VAM(估值调整机制)用于管理投融资双方对未来业绩或估值预期的不确定性,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类安排:
· 业绩类约定:若目标未达成,由创始团队承担补偿责任
· 估值类约定:未达到既定条件时触发动股东回购
· 收益保障机制:通过设定IRR等指标,以保障投资方最低收益水平
国资在VAM中面临的固有风险
对于国资背景LP而言,风险不止于对赌本身,更关键的是政策和法律边界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不得形成“保底收益”效果
依据《财预〔2017〕50号》、《财预〔2017〕87号》及多项国资监管规定,国有资本在对外投资中不得承诺任何形式的保底、兜底或类似明股实债的安排。因此,一旦对赌条款实质上锁定固定回报或确定回收金额,均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 回购安排可能构成财务性资助
《公司法》、《担保法》、《九民纪要》等司法规则都指向同一原则:股东向投资方承诺回购,若损害公司利益,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或提供财务性资助,从而导致条款无效。国资机构尤需警惕这一风险点。
· 监管要求坚持“股权属性”
各地国资委反复强调,国有资本对外投放必须保持股权投资属性,不得通过回购或收益锁定安排,变相形成固定收益或类借贷结构。这意味着任何可能使投资呈现“债性”的条款,都存在较高的合规隐患。
02 典型案例
VAM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裁判逻辑
案例1
海富投资诉甘肃酒钢案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股东就业绩目标所作出的对赌承诺,实质上构成抽逃出资,相关回购义务因此被判定无效。
· 启示:对赌条款是否可执行,关键在于其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否构成财务性资助或影响公司资本维持。
案例2
深圳某国资平台回购条款无效案
该国资平台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固定收益和回购义务,法院据此认定该安排实质为“变相借贷”,不符合股权投资属性,最终裁定相关条款无效。
· 启示:一旦对赌结构在效果上形成固定收益,国资机构很容易被认定为违规开展类金融业务。
司法实践表明,VC/PE领域的对赌条款在裁判中呈现出较为一致的规则:
股东以自有财产承担回购义务在原则上可以被认可,但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目标公司不能作为补偿或回购义务的承担主体;而带有固定收益效果的安排则普遍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高风险。
对国资LP而言,这意味着业绩类对赌并非完全不可行,但必须避免出现收益锁定、金额兜底或公司兜底等结构性设计,确保不触碰政策与法律的红线。
03 合规要点
在风险控制与市场化之间找到平衡
在涉及VAM的投资结构设计中,国资LP的核心目标不是彻底拒绝对赌,而是在合规框架下重构约束机制,实现“风险可控、机制有效、结构不变相债权化”。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可以从不同维度同时出发,构建一套可落地的投资保护体系。
确保不被认定为“明股实债”
国资LP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回报机制不带固定收益属性,避免触碰监管红线。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 回报不固定化:不得出现IRR保底、现金差额补偿、固定或最低回收金额等安排
· 回购不损害公司利益:回购应由股东承担,价格需与市场价值挂钩,避免由目标公司承担财务性责任
· 避免债权化结构:固定收益、兜底承诺、变相担保等均可能导致被认定为类借贷行为
· 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明确强调国资投资应承担股权风险,不得刚性兑付
合规校验的本质,是确保投资结构维持股权属性而非演变为债权化安排。
避免“差额补偿”
国资LP并非无法使用VAM,而是必须“重新定义VAM”。底层逻辑包括:
· 不得提前锁定国资收益,避免明股实债化
· 不得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补偿义务,避免构成财务性资助
· 可以通过股权和治理结构建立制衡机制,如管理层权责联动、激励递延等
· 可以利用市场化退出工具管理投资风险,而非依赖固定回报型的对赌
这意味着国资LP在拆解VAM时,策略不是“削弱条款”,而是“替换条款”,让投资逻辑回到股权投资的本质: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治理制衡、退出市场化。
04 可行替代路径
国资LP拆解VAM的三大方向
方向一
由“收益对赌”转向“治理权对赌”
收益型VAM(如IRR对赌)最容易触及监管限制。更稳妥的做法是将约束机制从“收益”转向“治理结构”,通过管理权的调整来实现投后制衡,例如:
· 业绩未达成时,国资可增派董监高
· 在投资协议中明确KPI与治理权的联动机制
· 不做金额补偿,而是通过治理强化实现风险控制
此类安排不会形成固定收益效果,合规风险较低。
方向二
以“股权结构调整”替代“现金补偿”
国资LP更倾向通过股权结构变化来实现保护,而非金额性的对赌补偿,常见做法包括:
· 分期定价+分期出资
将业绩目标与估值挂钩,但不触发回购义务:
· 达标→后续出资价格提升
· 未达标→出资价格调整为更低区间
这属于合理的估值调整机制,不会构成固定回报。
· 采用可转化安排
例如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转为优先股,但需避免设定固定回收金额或最低收益。
此类结构在国资投资实务中被广泛采用,合规与市场化兼容性较强。
方向三
用激励约束机制替代财务性对赌
另一类更为安全的替代方式,是通过激励约束机制管理业绩预期:
· 创始团队与关键管理层设定经营目标
· 未完成目标时触发激励递延、股权回收等安排(仅作用于团队自身)
· 国资LP不获得金额补偿,而是在投后管理中强化监督权
这种方式既避免了“财务性补偿”的合规风险,也能有效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05 结语
VAM不是不能做,而是必须“换一种做法”
国资LP对VAM的重塑,本质上是一场从“财务补偿”转向“治理优化”的制度迁移。补偿式退出不再是交易结构的核心支点,取而代之的,是治理权配置、估值机制设计与激励体系安排这三大关键变量。
这一转向,让VAM不再停留于双方短期对立的博弈,而是被纳入企业治理的长周期框架,从制度层面建立起更可持续、更稳健的风险缓释路径。
编辑 | 夏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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