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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农商行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密集获批,合规岗位加速配齐

来源:证券之星财经

2026-10-22 15:38:28

10月14日,江西金融监管局核准江西银行首席合规官的任职资格,相关批复于10月16日对外披露。放在一年前,这或许只是一则寻常的人事批复;但在《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7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一年整改过渡期于今年3月届满后的首个审批年度,它的信号意义远大于个案本身——首席合规官的配置重心,正从国有大行、股份行的“率先完成”,切换到城商行、农商行的“集中补课”。当制度覆盖面补至城商行、农商行这一关键板块,真正值得追问的已经不是“配没配”,而是“配了之后能不能真正转起来”。

梯度推进下的“最后一公里”

这一轮中小银行首席合规官的密集获批,呈现出一条清晰的梯度传导链。2025年3月《办法》施行后,国有大行和股份行率先完成岗位聘任——大行多以行长兼任,依《办法》第十四条豁免任职资格许可,股份行则陆续取得核准;城商行、农商行的申报工作随后陆续启动,进入2026年审批节奏明显提速。8月,宁夏银行宋坚获批同时兼任首席风险官与首席合规官;9月,上高农商银行黄琳娟、雅安市商业银行罗建伟相继获批;青海河南农商银行刘全军的任职资格亦已获核准;加上年内沧州银行、天津银行、深圳农商银行、韶关农商银行、泗洪农商银行等机构的陆续落子,中小银行首席合规官配置已从零星落地转入集中补位。

值得注意的是,已落地案例中并非只有“兼任”一种路径。江西银行(1916.HK)此次由合规部总经理钱正出任首席合规官,就目前已披露的案例看,属于少数专职化安排。钱正自2026年2月起任该行合规部总经理,此前在合规、法律事务条线与分行经营岗位均有任职,董事会于5月28日审议通过聘任议案。这一人选模式与主流兼任路径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构成观察这一轮制度落地的有用坐标——它提示,中小银行在“配齐”过程中面对的不只是一道“配不配”的必答题,还有一道“怎么配”的选择题。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将整体节奏概括为“先大后小、先配齐再配强”。这个判断的准确之处在于,它点出了当前阶段的核心特征:制度落地的第一优先级是覆盖面,而非治理深度。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则进一步揭示了监管意图——合规治理要穿透至基层法人机构,将合规风控前置到经营决策环节,补齐中小银行长期存在的治理薄弱、合规权责虚化短板。换言之,中小银行首席合规官不是大行模式的简单复制,而是监管链条向法人治理末梢的主动延伸。

但延伸的难度藏在“中小”二字里。企业预警通数据显示,以披露日期计,2025年银行业(含分支机构与个人)共收到6521张罚单,罚没金额26.41亿元;其中农商行以737张机构罚单居各类机构之首,罚没约5.77亿元,含个人罚单合计2147张。把机构罚单拆开看:国有大行628张、对应罚没约6.37亿元;股份行396张、对应约7.32亿元;城商行276张、对应约2.98亿元。农商行的罚单数量最多,单笔均额在上述四类机构中却最低——约78万元,仅为股份行(约185万元)的四成。

这一“数量最多、单笔最轻”的组合,指向的不是单笔重大违规,而是基础性、反复性的操作层合规失效。农商行法人机构数量远多于国有大行,同样的合规要求落到每一家机构,能调动的高管职数、专业人才和财务空间都更有限:大行可以凭借庞大的合规团队和系统化工具消化制度成本,中小银行则必须在有限条件下完成同样的合规配置。路径选择从一开始就被框定了,但框定不等于唯一。

兼任的现实与独立性的张力

从已披露的案例看,中小银行首席合规官的配置模式高度趋同:兼任为主,专职为辅。宁夏银行由宋坚同时兼任首席风险官与首席合规官;更早之前,张家港农商行由行长吴开兼任,常熟银行由行长陆鼎昌兼任,江阴农商行等也选择了行长或副行长兼任的路径。这一选择有其现实合理性。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一方面指出,银行设立过多高管岗位、高管团队分工过细,可能会推高内部沟通协调成本;另一方面认为,部分金融机构由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是值得推广的做法,既可提升岗位分量、引导全行更加重视合规,也能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则指出,兼任模式通过分权制衡、汇报隔离等制度设计缓解角色冲突,更适配资源有限、决策链条短的中小机构;不过他同时提醒,中小机构采取兼任模式,须以制度保障合规职能的实质性权威,避免“形合神不合”。

然而,兼任的“效率优势”与合规的“独立性要求”之间,存在一道需要精确理解的制度缝隙。《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首席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兼任首席合规官的除外”。这一除外规定与第十四条关于行长兼任可豁免任职条件限制、无需另行取得任职资格许可的规定相互配套,本身说明制度设计者并未将“行长兼任”视为对独立性原则的违反,而是将其作为一种被明确允许的例外来处理。在这一框架下,制衡不依赖岗位层面的物理隔离,而依赖向董事会负责的汇报关系和董事会层面的监督质量。问题因此变得更精确:豁免不是漏洞,但它把合规监督的实际效力,更多地寄托在了董事会治理的成色上。

当行长兼任首席合规官时,“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身份在同一个体上重叠,合规审查对经营决策的制衡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董事会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独立判断意愿,而非仅取决于制度文本上的职责划分。江西银行选择由合规部总经理出任首席合规官,恰恰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解题思路:以岗位分离减少对董事会“事后纠偏”的单一依赖,用组织架构上的分层为合规判断保留一道缓冲——但这条路径并不能替代董事会,它改变的只是依赖的形式,而不是依赖本身。

专职化的成本更高——它要求机构在合规条线上拥有足以胜任高管职责的专业人才储备,也要求合规官在级别上获得与“高级管理人员”相匹配的权责配置。但对于业务复杂度上升、跨省设有分支机构的城商行而言,专职化未必是“过度配置”,而可能是对治理承载力的一种必要投资。兼任与专职之间,真正的分界线不在于成本高低,而在于机构愿意为合规监督的“不便利”支付多少制度对价。

比任职批复更长的路

把视线从审批公告拉回机构内部,一个更隐蔽的落差正在浮现。《办法》对“形似”与“神似”的分野其实有明确标尺:第十三条要求首席合规官进入高级管理人员序列,接受董事长和行长直接领导、向董事会负责;第二十条要求合规审查意见未被采纳时,有关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定;第三十七条要求机构为其履职提供充分保障,赋予其提出否定意见的权利。岗位设置只需一纸批复,这三项要件却要在公司章程、授权体系、议事规则和考核机制里逐项落地。

从公开信息看,任职资格批复之外,首席合规官是否与董事会建立直接沟通机制、合规审查意见是否形成可追溯的书面记录、履职保障是否落到人员编制与预算,外界难以逐一核验;而章程修改、授权调整与考核重设的周期,本身长于任职核准,这道时间差,正是“配齐”与“生效”之间的距离。合规人才短缺叠加专业能力与岗位需求错配,则让问题更进一步:即便要件齐备,没有可用之人,同样难以统筹全流程风险管控。苏筱芮将“复合型合规人才供给趋紧”列为后续三大趋势之一,且排在“合规创造价值理念渗透”之前——这个排序本身也提示,没有人的到位,理念的渗透就缺乏载体。

这意味着,2026年集中审批阶段的真正完成,不取决于最后一张任职资格批复的日期,而取决于首席合规官能否在董事会层面拥有与“高级管理人员”定位相匹配的实际话语权。对于选择行长兼任路径的中小银行,关键是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层面将经营职责与合规监督职责做出可操作的切割,使合规官角色上的否定意见权与报告权不因身份重合而被稀释;同时,董事会需要建立对兼任合规官履职质量的独立评估机制,而不是将监督寄托于兼任者个人的角色自觉。对于选择专职化路径的机构,则需要解决合规官在行长领导下的实际权威问题——岗位分离只是第一步,合规官能否在重大业务决策中真正“说不”,仍然取决于董事会是否愿意为其提供制度性支撑。两条路径的考验不同,但指向同一个命题:合规治理的有效性,最终不取决于岗位名称,而取决于权责配置是否让合规判断具备对抗短期经营冲动的制度能力。

从更长的制度周期看,中小银行首席合规官的集中落地,是中国银行业合规治理从“外部监管驱动”向“内部治理驱动”转轨的一个截面。2025年6521张罚单、26.41亿元罚没金额所折射的监管强度,已经反复证明单纯依靠事后处罚无法根治合规失效。把合规的“守门人”放到决策核心,是监管逻辑从“治标”向“治本”前移的必然选择。但制度设计的善意要转化为治理实效,需要的不仅是任职资格批复上的一枚印章,更是一套让合规官“敢说不、能说不、说了有用”的权责配置和履职保障——无论其身份是兼任者,还是专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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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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