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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投资者被重点关注!中证协拟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来源:证券时报网

媒体

2026-05-16 08:40:42

(原标题:高龄投资者被重点关注!中证协出手,拟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月15日,中证协就《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适当性管理规范》是证券行业首个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领域的统一团体标准,将为全行业提供可落地的全流程操作指引。

据悉,《适当性管理规范》共十一部分。70岁以上的高龄投资者将被重点关注,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会被重点关注。此外,证券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行规定较零散

为提升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质效,帮助证券公司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内部管理体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华福证券、华安证券、东兴证券编写了《适当性管理规范》,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规定立项、编写,力求以规范标准化的指导方式,更好地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证券公司内部工作流程。

目前,国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已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做出规定,但较零散且多以原则性要求为主。调研发现,在具体适当性管理工作中,证券公司常面临投资者信息核查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分类评级标准、适当性匹配的维度及规则不够明确、适当性强匹配及持续管理如何落实等实践难点。

基于上述情况,《适当性管理规范》旨在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关于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定,并借鉴行业适当性管理工作优秀做法,形成方便使用的工作规范标准,为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提供参考,以提升证券行业适当性管理、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质效。

对70岁以上高龄投资者重点关注

《适当性管理规范》对高龄投资者进行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应当向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投资者进一步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审慎对高龄投资者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对高龄投资者本人的真实意愿、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是否已知悉确认产品或服务的业务规则及风险等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应向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进行特别风险警示。

高龄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明显矛盾或遗漏的,证券公司应提示告知,必要时可以通过回访、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等方式予以核实;如不能核实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产品或服务。

《适当性管理规范》还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进行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如符合上述情形,应当向证券公司如实告知,证券公司应将其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进行管控。

券商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适当性管理规范》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并及时进行反馈。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按相关规定向中证协申请调解。

证券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证券公司应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与制度。

证券公司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的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追责。

此外,《适当性管理规范》从投资者类型、证券业务类型两个维度对适当性管理进行分类,并对各类别进行详细梳理说明,以便证券公司有效管理各类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投资者类型分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证券业务类型分为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适当性管理等,并根据业务特性进一步对经纪业务划分21个细类。

券商中国

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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